关于社会福利法人等的利用者负担减轻制度
1.目的
- 对于低收入生活困难的人及生活保障领取者,提供看护保险服务的社会福利法人等,作为其社会作用的一环,向事业所等地址的知事提出申请,通过减轻利用者负担,以促进看护保险服务的利用为目的表示。
2.对象
- 生活保障领取者及市町村民税家庭不征税,满足以下条件,综合考虑收入、家庭状况、利用者负担等,被市町村承认生活困难,市町村颁发了“社会福利法人等利用者减轻负担确认证”。
- 社会福利法人根据确认证的内容,对出示该确认证的使用者减轻使用费。
主要条件
- 一年收入单身家庭150万日元,每增加一个家庭成员加50万日元的金额以下
- 存款等金额为单身家庭350万日元,每增加一个家庭成员加100万日元的金额以下
- 除了用于日常生活的资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以活用的资产
- 没有被负担能力的亲属抚养
- 未拖欠护理保险费
3.减轻对象服务
- 上门看护(家庭帮助服务)
- 通所看护(每日服务)
- 短期入所生活护理(短期寄宿) ※
- 定期巡回・随时对应型访问看护
- 夜间接待型上门看护
- 地区密着型通所看护
- 痴呆症对应型通所看护 ※
- 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护理 ※
- 地区贴身型看护老人福利设施入所者生活看护(地区密着型特别养护老人院)
- 复合型服务(护理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护理)
- 看护老人福利设施(特别养护老人院)
- 第一号访问项目中相当于护理预防访问看护的项目(自己负担比例仅限于与保险支付相同的项目。)
- 第一号通所事业中相当于护理预防通所看护的事业(自己负担比例只限于与保险支付相同的项目。)
※标志包括护理预防服务。
4.减轻金额
- 利用者负担的1/4(老年福利养老金领取者是1/2)
(减额比例记载在市町村交付的确认证上。)
※利用者负担是指利用者负担额(1成负担部分)、伙食费、居住费(滞留费)以及住宿费。
5.实施流程
关于社会福利法人等的利用者负担额减轻制度(PDF:179KB)
6.关于社会福利法人等减轻利用者负担额的申请
致社会福利法人的各位
打算减轻利用者负担的社会福利法人,请向山梨县知事以以下格式提出该意思的申请,同时向减轻制度利用者的保险者市町村长提出申请。
格式【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