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7398更新日期:2023年8月4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结核指定医疗机构是指根据感染症法负责公费负担医疗的医院、诊所、药店等。
如果不是指定结核病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进行结核公费负担医疗。
另外,负责公费负担患者的医疗时,必须根据感染症法的规定负责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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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管辖的保健所的地域保健课窗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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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请提交“指定书记载事项变更申请书”。
上述以外的情况下,有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况,请向最近的保健福祉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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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开设者法人法人代表交换了。
案例2.作为开设者的法人被吸收合并,对方的法人成为母体。
案例3.作为开设者的法人吸收合并其他法人,开设者的法人为母体。
案例4.开设者法人与其他法人合并,成为新法人。
案例5.虽然是个人开设者,但我想把医疗机构作为接班人的名义。
案例6.虽然是个人开设者,但我想法人化。
案例7.开设者地址地址发生了变更。
案例8.医疗机关地址地址发生了变更。
案例9.转移医疗机构。(包括用于扩建的临时转移。)
案例10.作为开设者的法人的地址因迁移而变更了。
案例11.虽然是个人开设者,但是搬家了。
案例12.诊所→将形态变更为医院(或医院→诊所)。
案例13.我不是保健医疗机构,可以成为结核病指定医疗机构吗。
案例14.我是访问护士事务所,可以成为新的结核病指定医疗机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