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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7009更新日期:2021年5月12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抗震改修促进法的修改

 

1.首先

为了构筑抗灾性强的国土·地区,推进建筑物的抗震化,2013年5月《关于促进建筑物抗震改修的法律(1995年法律第123号)(以下简称《抗震改修促进法》)”于2013年11月25日实施。与此同时,大规模建筑物等有义务进行抗震诊断,并在规定其结果的期限前向所管行政厅(山梨县、甲府市)报告,报告的内容将由所管行政厅公布。

2.加强建筑物抗震化的限制

○耐震诊断的义务

  • 1981年5月之前动工的大规模建筑物等有义务进行抗震诊断。
  • 地方公共团体指定的避难路沿线的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有可能堵塞道路的1981年5月之前动工的建筑物有义务进行抗震诊断。(市町村指定第一次、第二次紧急运输道路等为避难路)
  • 县指定的1981年5月之前动工的防灾据点建筑物有义务进行抗震诊断。(现在防灾据点建筑物未指定)

○作为抗震诊断及抗震改修努力义务对象的建筑物范围的扩大

  • 1981年5月以前开工的住宅和小规模建筑物等,也被赋予了抗震诊断和抗震改修的努力义务。

3.耐震改修促进法的改正概要

概要请看国土交通省的主页。

4.建筑物抗震诊断义务化

(1)作为抗震诊断义务对象的建筑物

  1. 紧急安全确认大规模建筑物
  2. 要安全确认计划记载建筑物(紧急运输道路等避难路沿线建筑物)

(2)耐震诊断结果的报告期限和报告对象

  • 报告期限

      1.紧急安全确认大规模建筑物...2016年11月15日(全部公开完毕)

      2.需要安全确认计划记载建筑物...2023年3月31日

  • 报告地址:所管行政厅

※县内所管行政厅

(3)注意点

  • 实施抗震诊断者的资格

作为基于改正耐震改修促进法实施耐震诊断者的必要条件,建筑物耐震改修促进相关法律实施规则(1995年建设省令28号第5号)中规定的人员。实施抗震诊断时,需要满足这些条件者的抗震诊断。

开放数据

创意共模表示2.1日本许可证 紧急安全确认大规模建筑物一览(PDF:96KB)

对象建筑物的用途、规模等条件一览表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土整备部建筑住宅课担当:建筑防灾担当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734传真号码:055(223)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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