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436更新日期:2023年7月3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建筑基准法第86条第1项(一团地综合设计制度)在综合计划的基础上建造多栋建筑物时,在一个用地一个建筑物的原则下,避免形式上每栋建筑以地基为单位适用建筑限制的不合理,将统一的一团土地作为区域进行整备目的是为了提高建筑计划中设计的自由度,确保良好的市区环境,有效利用适当的土地。
对于一团地内的土地,在一体化的计划下,通过综合协调的设计,基本上同时建造多个建筑物的情况下,将其一团地视为一个用地,一体适用一定的建筑限制的缓和制度。
建筑基准法第86条第2项(连担建筑物设计制度)中,如果以地基为单位适用建筑限制,则在维持市区环境的同时难以有效利用土地的既成市区,将包含多个用地的统一土地作为区域进行整备,使建筑行为成为可能是为了在提高设计自由度的同时,维持和提高市区的环境和有效利用土地而创设的。
在一定的土地区域内,在土地所有者等同意的前提下,包括现有建筑物的存在在内的多个用地和建筑物相互调整,根据合理且综合的观点设计的多个用地的建筑物,将该区域整体视为在一个用地内道路斜线限制等形态限制、容积率以及建筑率限制等一定的建筑限制是一体的缓和制度。
县政府这次制定了综合设计制度及连担建筑物设计制度的认定基准,以活用制度为目标。
这是关于制度概要、认定手续的流程、县的认定基准等总结的小册子。
综合设计制度及连担建筑物设计制度的认定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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