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事务所登记关系
建筑师事务所的登记窗口变了。
2018年7月2日星期一起,建筑师事务所的登记等申请窗口将由各出先建设事务所改为一般社团法人山梨县建筑师事务所协会(指定事务所登记机关)。
伴随着这个,注册手续费的缴纳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不是根据山梨县收入凭证缴纳,而是直接交给一般社团法人山梨县建筑师事务所协会。
详情请咨询一般社团法人山梨县建筑师事务所协会(外部网站链接)。
(参考)
关于指定进行建筑师事务所登记、阅览等事务的指定事务所登记机关的指定
建筑师事务所新登记申请(建筑师法第23条第1项)
新开设建筑师事务所时,必须登记知事(指定事务所登记机关)。
- [注意]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实施的修正建筑师法,如果不是完成了管理建筑师讲习课程的建筑师,就不能成为建筑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筑师。(未完成管理建筑师讲习的情况下,建筑师事务所无法进行新登记。)
建筑师事务所注册更新申请(建筑师法第23条第3项)
建筑师事务所需要每5年更新一次手续。如果继续工作的话,请务必在期满日的30天前(注意:30天以内)申请。
建筑师事务所的开设者,在以下所示的1至4中有变更时,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请在变更之日的14天内(所属建筑师的变更在3个月以内)进行申报。
- 建筑师事务所名称及地址
- 注册申请者为个人时为其姓名(仅在改性、改名时)、法人时为其名称及董事(指执行业务的员工、董事、执行董事或类似人员。)的姓名
- 管理建筑师的姓名及其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或木造建筑师之别
- 所属建筑师的姓名及其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或木造建筑师之别
关于设计等业务的报告书(建筑师法第23条之6)
建筑师事务所的开设者,请在每一个事业年度制作设计等业务相关的报告书,在每一个事业年度经过后在3月内提交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建筑师法第23条之7)
建筑师事务所的开设者符合以下1至5中的任意一项时,请各自规定的申报义务者从那天开始30天内向知事申报。
- 与登记有关的建筑师事务所的业务废止的时候。(申报义务人:建筑师事务所的开设者)
- 死亡的时候。(申报义务人:其继承人)
- 决定开始破产程序时(申报义务人:其破产管理财产人)
- 法人因合并而解散时(申报义务人:代表该法人的董事)
- 法人因破产程序开始的决定或合并以外的事由解散时(申报义务人:其精算人)
(注意事项)
- 提交停业申报时,请提交到停业为止的“设计等业务相关报告书”(死亡时等不能提交的情况除外。)
其他的建筑师、建筑师事务所必须制作的文件等
- 根据构造计算确认建筑物安全性时发给委托人的文件(建筑师法第20条第2项)
- 工程监理结束后,向建筑主报告结果的文件(建筑师法第20条第3项)
- 记载并保存建筑师事务所业务相关事项的账簿(建筑师法第24条之4)
- 在建筑师事务所,必须挂在公众容易看到的地方的标志(建筑师法第24条之5)
- 在建筑师事务所准备、委托设计等的人的要求,让其阅览的文件(建筑师法第24条之6)
- 签订设计承诺合同或工程监理受托合同时,事先向建筑主说明合同内容等时交付的书面材料(建筑师法第24条之7)
- 签订设计受托合同或工程监理受托合同时发给委托人的书面材料(建筑师法第24条之8)
不明白的地方请到以下窗口
建筑住宅课055-223-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