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82621更新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小规模仓库的建筑基准法上的处理(技术性建议)(2015年2月27日国住指第4544号)”中“小规模仓库”的“小规模”范围,如下所示。
另外,关于技术性的建议及本处理,在要求推进抗灾性强的城市建设的情况下,在地区,因为可以看到将成品的小规模钢制仓库等作为储备仓库来使用的事例,所以在设置时,与以下注意事项一起注意安全方面和市区环境的影响。
1.独立在土地上设置的小规模仓库(包括仓库等。)中,关于不属于建筑物的小规模仓库
符合以下条件的。
(1)深度在1米以内且高度在2.3米以下,地板面积在5 m2以内。
(2)高度在1.4m以下,地板面积在5m2以内。
2.关于注意事项
・ 不得在建筑基准法第42条规定的道路内(包括布景部分)设置。
・ 不论仓库内部收纳、储备的内容。
・ 不论该仓库是否是成品,以及其构造类别都不限。
・ 关于深度,作为壁其他区划的中心线。(以地板面积计算为准)
・ 高度为最高高度。
・ 与建筑物的建筑等一起设置时,应在配置图中记载位置及概要(用途、尺寸等)。
・ 不要作为经营仓库业的仓库使用。
3.关于施行日
该处理将于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