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680更新日期:2024年4月18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客户企业提出公司更生法和民事再生法的申请等情况下,为了防止连锁破产而使用的融资。
详情请看这边的传单。
客户企业因银行交易停止处分、破产申请、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的申请等,对该客户企业的债权在预定回收时无法回收而受到损害,预计会对经营产生显著影响,且客户企业倒闭在申请前1年6个月以内的中小企业者
防止因客户企业倒闭等导致连锁破产所需的资金
运转资金8000万日元
(但在不能回收、难以回收的债权额范围内)
5年内1.5%(责任共享)(国家指定的“大型破产”的情况下1.3%全部保证)
10年内1.7%(责任共享)(国家指定的“大型破产”的情况下1.5%全部保证)
10年内(包括1年内的措施)
根据金融机构或信用保证协会的规定。
(有保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需要法人法人代表以外的连带保证人)
关于必要文件,请看《中小企业金融指南》。
关于工商振兴资金,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随意使用中小企业金融咨询窗口。
其他,详细内容请确认“中小企业金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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