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4290更新日期:2016年8月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根据总务大臣告示的“固定资产评价基准”计算再建筑价格。
这是以新建与评价的房屋相同的房屋时所需的建筑费(再建筑价格)为基础,乘以与新建时起经过的年数相应的折旧率(经年减分修正率)来计算价格的方法。
再建筑价格
与评价对象的房屋相同的建筑费,在评价的时候在那个地方新建时所需要的建筑费。
经年减分修正率
表示房屋建筑后的年数经过所产生的损耗情况下的折旧。
对于原有分家店,基准年度(每3年)进行评价替换。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评价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的评价额时,上一年度的
固定在评估金额上。
(此外,对于有扩建或损坏等的房屋,会考虑到这些再进行评价。)
对于新建的住宅,新建后一定期间内,相当于减额对象的固定资产税额的1/2会被减额。
※居住部分不满1/2的合用住宅不成为减额的对象。
※关于分开出售的公寓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板面积,以专有部分的地板面积和份额
根据分的共用部分的地板面积之和来判断。
→ 需要向市町村申报。
房屋的评价额是指在重新评估的年(基准年度)中新建同一栋房屋时所需的建筑费即再建筑价格上,乘以表示与房屋建筑后的经过年数对应的折旧等的经年减分修正率来计算的。
但是,实际上,基准年度的评价额和上一年度的评价额相比,采用较低的一方。因此,基准年度的评价额如果超过上一年度的评价额,则会维持在上一年度的评价额上。
因此,关于建筑年次的旧房子的一部分,在过去建筑费持续上升的情况下,由于评价额一直保持不变,即使是加上经年减分修正率的评价额,也不能低于以前固定的评价额,评价额也不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