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4280更新日期:2018年9月18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根据总理大臣公布的“固定资产税评价基准”,以买卖实例价为基础计算出的正常销售价格为基础,按不同地区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评价。
第二层是指住宅用地、田地和田地(一起称为农业用地)、矿泉地、池沼、山林、牧场、原野以及杂种地。
固定资产税评估上的地皮,与登记簿上的地皮无关,根据年1月1日(赋课日期)的现状而定。
根据情况相似的地区选定标准住宅地,与其适当的时价(以地价公示价格等7成为目标)相比,对各笔进行评价。
根据情况相似的地区,选定标准的田、田、山林,以其适当的时价(作为计算基础的买卖实例价格中有作为宅地预测地的要素等的话,扣除相当的价格的价格)为基准对各笔进行评价。
根据买卖实例价格和附近土地评价额的方法等进行评价。
住宅用地需要特别减轻其税负,根据面积的大小,分为小规模住宅用地和一般住宅用地,适用特例措施。
按各个分类计算特例的课税标准额。
区分 |
土地利用情况和面积区分 |
特例课税标准额 |
|
小规模住宅用地 |
住宅区 用地 |
2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 |
价格×1/6 |
一般住宅用地 |
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 (房屋地板面积的10倍) |
价格×1/3 |
住宅用地有以下两个。
1.专用住宅(专门供人居住的房屋)用地的土地
那片土地的全部(只不过是房屋地板面积的10倍)
2.合用住宅(一部分供人居住的房屋)用地的土地
该土地的面积(但是房屋地板面积的10倍以内)乘以一定比率得到的
相当于面积的土地
|
房屋结构等 |
居住部分的比例 |
住宅用地率 |
阿 |
专用住宅 |
全部 |
1.0 |
李 |
地上5层以上耐火建筑物并用住宅 |
1/4以上1/2以下 |
0.5 |
1/2以上3/4以下 |
0.75 |
||
3/4以上 |
1.0 |
||
禹 |
除i以外的合用住宅 |
1/4以上1/2以下 |
0.5 |
1/2以上 |
1.0 |
详情请咨询资产所在的市町村的税务负责课。
所谓“商业用地等的宅地”,是指住宅用地以外的宅地、农地以外的土地中,评价与该土地和状况相似的宅地的价格相比决定的土地。
负担水平 |
课税标准额 |
负担水平超过70%的土地 |
下调到本年度评估额的70% 税额=本年度评估额×0.7×税率 |
负担水平在60%以上70%以下的土地 |
固定上年度课税标准额 |
负担水平不到60%的土地(注1) |
上年度课税标准额+(本年度评估额×5%) |
(注1)但是,计算出的课税标准额超过本年度评估额的60%的情况下为60%,低于20%的情况下,20%为本年度的课税标准额。
负担水平 |
课税标准额 |
负担水平在100%以上的土地 |
降低到原来的课税标准额 |
负担水平不到100%的土地(注2) |
上年度课税标准额+(原来的课税标准额×5%)
|
(注2)但是,计算出的课税标准额超过本来的课税标准额的情况下,作为本来的课税标准额,低于20%的情况下,本来的课税标准额的20%是本年度的课税标准额。
名称 |
地价公示价格 |
地价调查价格 |
继承税评价 |
固定资产税评估 |
根据 |
地价公示法第2条第1款 |
国土利用计划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 |
继承税法第22条 |
地方税法第341条第5号 |
目的 |
形成合理的时价 |
土地交易的限制 |
为征收继承税及赠与税 |
为征收固定资产税 |
要求的价格 |
正常价格 |
标准价格 |
时价 |
合理价格 |
评估替换 |
每年 |
每年 |
每年 |
三年一次 (基准年度) |
价格调查时点
(发表等) |
每年1月1日
(3月下旬) |
每年7月1日
(9月下旬) |
每年1月1日
(7月1日) |
基准年度前一年的1月1日
(从基准年度的4月1日开始纵览) |
评估机构 |
国土交通省土地鉴定委员会 |
都道府县知事 |
国税局长 |
市町村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