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医疗・健康・福利 > 障害福祉 > 障害福祉施策 > 关于看护职员等吸痰等(第三号/特定的人对象) > 关于看护职员等吸痰等(第三号/特定的人对象)的登记申请
页面ID:67571更新日期:2024年2月2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看护职员等的从业者及所属的事务所要进行咯痰吸食等业务,需要向县申请并接受从业者的认定和事业所的登记。
<参考资料>
实地研修结束后,请在以下申请文件中附上附件,并向残疾人福利课设施支援担当申请。在本县,连同认定证一起发行实地研修结业证明书。在县外的研修机构听讲的人,因为只发给认定证,所以请附上实地研修结束证明书的复印件进行申请。
<申请所需的文件>
在已经注册为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的事务所中,新取得认定证的职员从事业务时,需要变更“注册特定行为等业务从业者的名单”。请提交以下变更申请和更新的名单。※在申请认定证的同时发送也没关系。
如果认定证的内容发生了变更,请将下列文件提交给残疾福利课设施支援负责人。
<申请方式>
被认定为“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的看护职员等,为了进行咯痰吸食等行为,需要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的申请)。另外,2015年以后,为了“护理福祉士”进行咯痰吸食等行为,事务所等需要注册“注册咯痰吸食事业者”。
只有第三号进修结束者登记经营者的情况下,由残疾人福利课设施支援担当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