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2423更新日期:2024年2月2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从2012年4月开始,接受一定研修的看护人员等在与医疗和护理的合作下确保安全等条件下,可以实施咯痰吸食等行为。进行咯痰吸食等的看护职员等,需要被都道府县知事认定为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另外,实施咯痰吸食等的经营者及实施进修的机构需要在都道府县登记。
<相关资料>
※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护理福祉士可以在资格证上登记“实地研修结束后的咯痰吸食等行为”,但是第三号研修(特定人员对象)结束后,不能满足登记条件,请注意。
第三号研修是为了只对特定的人进行咯痰吸食等的研修。为了应对重视利用者和看护职员等个别关系性的情况,成为重视实地研修的类型。以在家(访问)系服务的看护职员、特别支援学校的教师等为对象。
<事业单位等的例子>
居家看护事业所、访问看护事业所、通所看护事业所、残疾福利服务事业所(通所系)、特别支援学校等[注1]
[注1]关于残疾人支援设施,原则上是入所设施,原则上是接受第一号、第二号研修的,但是对象有限制等,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实施第三号研修。
为了得到吸痰等的看护职员等的认定,需要完成基本研修及实地研修。
登载了本县咯痰吸食等研修的内容。
县正在进行从业者的认定证发放和登记特定行为(咯痰吸食等)事业所的登记。
登载了申请所需的样式。
咯痰吸食等研修(第三号:特定人员对象)的申请指南 |
关于咯痰吸食等研修(第三号:特定人员对象)的手续流程 |
本县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第三号:特定人员对象)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