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6970更新日期: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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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权是1.在特定的水面上,2.用一定的渔法捕捞或养殖特定的水产动植物的权利,4.根据行政厅的许可设定的权利。其特征如下。
渔业法第60条规定的渔业权的种类如下。
⇒第一种:以采贝、采藻等定影性水产动植物为对象的渔业
⇒第二种:定置网的小规模的东西等,为了不移动网渔具而铺设,来游的“浮渔”渔业
⇒第三种:地引网渔业和性质相同的渔业等
⇒第四种:濑户内海等地进行的寄鱼渔业、岛付钓渔业
⇒第五种:在内水面(河川、湖沼)等地进行的渔业,除第一种以外的渔业
内水面渔业的特征如下:
因此,第五种共同渔业权必须在该内水面适合增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获得许可证的渔协承担着获得该许可证的鱼类增殖义务。所谓增殖,是指通过积极且人为的手段来增加水产动植物的行为,包括渔具、渔法的限制、禁渔期间的设定等消极行为的行为不包含在增殖中。
也就是说,获得第五种共同渔业权许可证的渔业协同组合是获得该许可证的鱼类增殖团体,因为是内水面渔场的管理团体,所以承担着非常公共的作用。在河川法方面,1997年以河川环境的整备和保全为目的进行了修改,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河川整备和管理在法律上被定位,但是渔业协同组合也在维持鱼生存的河川和湖泊的环境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获得渔业权许可证的渔业协同组合制定了游渔规则,旨在利用游渔者(会员以外的钓鱼人),向游渔者征收游渔费。渔业合作社为了履行增殖义务的经费,包括工会成员的赋课金、渔业权行使费、游渔者的游渔费等。另外,为了保持渔业权行使和游渔的公平性,制定和变更渔业权行使规则、游渔规则时,需要知事的认可(渔业法第106条第7项、第170条)。此时,关于游渔规则的制定和变更,将听取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