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6970更新日期:2024年2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渔业权

  1. 渔业权指的是
  2. 渔业权的种类
  3. 内水面渔业权的特征

1.渔业权指的是

渔业权是1.在特定的水面上,2.用一定的渔法捕捞或养殖特定的水产动植物的权利,4.根据行政厅的许可设定的权利。其特征如下。

  • 从很久以前开始按照惯例在地先水面进行的经营渔业的权利在明治时代被制度化,根据战后的渔业改革,根据现行的渔业法等民主化了
  • 作为营业,捕捞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权利(私法上的财产)
  • 捕捞或养殖的行为只限于“特定的水面”(渔场)
  • 作为目的物的水产动植物的范围及采捕、养殖的手段方法等方面指定为一定的
  • 被视为物权(渔业法第77条),权利人经营一定的渔业,具有保护一般人的法律上的力量。
  • 被视为物权,准用有关土地规定的结果,拥有物权请求权(排除干扰、预防请求权)
  • 不会按照时效、先占、习惯来取得
  • 既不是渔场的独占利用权,也不是支配或占用水面的权利

2.渔业权的种类

渔业法第60条规定的渔业权的种类如下。

  • 定置渔业:定置网渔业的渔业权(山梨县没有)
  • 区画渔业:将水产动植物保存在水面的一定场所(区划),经营养殖业的渔业权(山梨县没有)
  • 共同渔业:一定地区的渔民共同利用一定水面经营的渔业权

⇒第一种:以采贝、采藻等定影性水产动植物为对象的渔业

⇒第二种:定置网的小规模的东西等,为了不移动网渔具而铺设,来游的“浮渔”渔业

⇒第三种:地引网渔业和性质相同的渔业等

⇒第四种:濑户内海等地进行的寄鱼渔业、岛付钓渔业

⇒第五种:在内水面(河川、湖沼)等地进行的渔业,除第一种以外的渔业

  • 山梨县将第五种共同渔业权授予17个渔业协同组合(河川渔协12组合、湖沼渔协5组合)的许可,作为渔场在18个渔场设定渔业权。(单独渔场17、共同渔场1:道志村渔协・相模川渔联《渔协别渔业权对象鱼类种类一览表(PDF:74KB)》)。

3.内水面渔业权的特征(增殖义务和游渔等)

内水面渔业的特征如下:

  • 内水面自然的鱼并不那么丰富,从布局条件很容易捕捞,资源枯竭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不增殖的话渔业就无法成立。
  • 专业从事渔业的人非常少,大部分是作为农业、商业等副业进行的人。另外,作为娱乐的钓鱼普及,来自当地以外的钓鱼人也很多。

因此,第五种共同渔业权必须在该内水面适合增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获得许可证的渔协承担着获得该许可证的鱼类增殖义务。所谓增殖,是指通过积极且人为的手段来增加水产动植物的行为,包括渔具、渔法的限制、禁渔期间的设定等消极行为的行为不包含在增殖中。

也就是说,获得第五种共同渔业权许可证的渔业协同组合是获得该许可证的鱼类增殖团体,因为是内水面渔场的管理团体,所以承担着非常公共的作用。在河川法方面,1997年以河川环境的整备和保全为目的进行了修改,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河川整备和管理在法律上被定位,但是渔业协同组合也在维持鱼生存的河川和湖泊的环境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获得渔业权许可证的渔业协同组合制定了游渔规则,旨在利用游渔者(会员以外的钓鱼人),向游渔者征收游渔费。渔业合作社为了履行增殖义务的经费,包括工会成员的赋课金、渔业权行使费、游渔者的游渔费等。另外,为了保持渔业权行使和游渔的公平性,制定和变更渔业权行使规则、游渔规则时,需要知事的认可(渔业法第106条第7项、第170条)。此时,关于游渔规则的制定和变更,将听取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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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农政部粮食花卉水产课担当:水产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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