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67320更新日期:2023年5月1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山梨县从2015年开始,县内所有的市町村都完全实施个人居民税(※)的特别征收。
※个人居民税是指个人县民税和个人市町村民税的合计称呼。
市町村会在5月31日之前发送特别征收税额的通知,请工资支付者向工资所得者通知。
通常,特别征收税额总额的12分之1的金额将从6月到次年5月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征收,在征收的月的下一个月10日之前交给市町村。
工资所得者在前一年内领取工资,并且在年度的第一天(4月1日)接受工资支付的情况下,请按照特别征收的方法缴纳与前一年的工资所得相关的税额。(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
因此,即使是打工、兼职等员工,符合这个条件的话也会成为特别征收的对象。
但是,符合以下切换理由书普A~普F的项目时,在提交工资支付报告书时(各年1月)附加“普通征收的切换理由书”,并且在个人明细书的适用栏中填写项目普A~普F,可以认可普通征收的方法。(在eLTEAX或光盘等上提交时,可省略“普通征收的切换理由书”)
<事业主的好处>
(注)关于有无服务以及详细,请向客户的金融机构等提交联系我们。
<员工的优点>
【例:年税额为24万日元时】
普通征收的话......一次的纳税额24万日元÷4次=6万日元
特别征收的话......一次的纳税额24万日元÷12次=2万日元
从工资中特别征收的个人居民税原则上是每月缴纳的。
但是,对于经常支付工资的人不满10人的事务所,通过向员工居住的市町村提交申请书并获得批准,一年12次的交货期可以汇总2次缴纳。
特别征收义务人的地址、名称等变更申报书(Excel:67KB)
A1
所谓个人居民税的特别征收,是指企业主(工资支付者)和所得税的预扣一样,代替员工(纳税义务者),从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个人居民税(工资先行扣除),然后缴纳的制度。
A2
有所得税预扣义务的企业主(工资支付者),根据法律(地方税法第321条之4以及市町村条例)有义务特别征收职工(纳税义务者)的个人居民税。
A3
即使只有家人也有特别征收的义务。但是,在山梨县,员工平时在2名以下的情况下,不需要特别征收。
A4
原则上,需要向临时工、兼职、董事等所有员工特别征收。但是,以下情况不需要特别征收。
・工资的支付期限为2个月只支付一次等,特别征收非常困难的情况
A5
必须做。但是,员工(纳税义务人)平时不满10名的事务所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向市町村申请并获得批准,一年12次的交货期为每年2次的制度(“交货期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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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纳税义务人)在前一年内领取工资,且在当年4月1日领取工资的,企业主(工资支付者)原则上必须特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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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个人居民税必须由工作人员(纳税义务人)按居住的市町村缴纳。在金融机关缴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町村发送的缴纳书来缴纳。另外,从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缴纳的话,有可能需要手续费。
A9
法令(地方税法第321条之4)中规定经营者(工资支付者)成为特别征收义务人。不能以事务繁杂为理由进行普通征收。
A10
有所得税预扣义务的企业主(工资支付者)必须特别征收。因此,不能根据职工(纳税义务人)的要求选择普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