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1219更新日期:2020年3月2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事业报告书等未提交法人的对应
关于制定“不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处理要领”
-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根据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29条规定,有义务在每一个事业年度初的3月以内向所属厅(山梨县)提交事业报告书等,但是这次,关于不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处理要领制定了。
使用要领(PDF:101KB)
指南传单(PDF:168KB)
- 今后,根据该使用要领,对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法人,将进行过费事件通知或设立的认证取消处分,请在事业报告书等期限内提交。
违反提交义务的措施
过费
- 在NPO法第80条第1项第5项中,规定怠慢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时,将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认证取消
- 在NPO法第43条第1项中,规定3年以上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等时,可以取消设立认证。
- 山梨县根据NPO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取消了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设立认证,将按照附件进行公布。
设立认证取消法人一览表(PDF:30KB)
解散手续的介绍
- 关于作为NPO法人今后活动没有希望的法人,请讨论解散手续。
解散及清算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