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NPO法的修改
2020年修订
2020年12月2日成立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20年法律第七十二号)》,并于2021年6月9日实施。
关于修改的详细,请看内阁府NPO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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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
缩短申请认证时附件的阅览时间等[法第10条关系]
- 从2021年6月9日以后的申请受理部分开始,阅览期间从1个月缩短到2周。
- 关于纵览的公告,从2021年6月9日申请受理部分开始在网上公布。
从所属厅的阅览、公开、阅览、誊写的对象中,排除个人住址、住址的记载[法第10条及法第30条关系]
- 在申请设立等认证的情况下,由所属厅阅览,公开的“董事名册”以及有请求的情况下,由所属厅阅览、誊写的“董事名册”、“员工名册”,不包括个人住址、住址的记载。
从认定·特例认定NPO法人的阅览对象中,排除关于个人住所·住所的记载[法第45条第1项以及法第52条第5项关系]
- 认定·特例认定NPO法人,关于市民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让其阅览的“董事名册”·“员工名册”,除了个人住所·住所的记载以外,都可以让其阅览。
认定·特例认定NPO法人向所属厅每一个事业年度提交的文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需要提交每一个事业年度[法第55条第1项关系]
- “资产转让等相关事业的费用、条件其他其内容相关事项”
- 关于“董事报酬规程”、“职员工资规程”,从已经提交的内容中没有变更时
※所有的文件都不需要向所属厅提交,但是“文件的制作”、“事务所的备置”、“事务所的阅览”都是
需要继续进行。
认定·特例认定NPO法人将记载了对董事等的报酬等情况的文件,每年向所属厅提交。[法第54条第2项第3号外关系]
2016年修订
2016年6月1日,《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16年法律第七十号)成立,2016年6月7日公布。
本修正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但是,一部分从公布之日起,或者从公布之日算起,在不超过二年六个月的范围内,从政令规定之日开始实施。
关于修改的详细,请看内阁府NPO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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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
缩短申请认证时附件的阅览时间等[法第10条关系]
新设资产负债表公告及其方法的规定[法第28条之2关系]
- 上述法律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二年六个月的范围内,从政令规定之日开始实施。
- 根据上述法律的修改,资产总额将从工会等登记令规定的登记事项中删除资产总额。
- 将资产负债表的公告与现行章程规定的方法不同的方法进行讨论的法人,需要办理章程的变更手续以及向所属厅提交章程变更申报书。
内阁府门户网站扩大信息提供[法第72条第2项关系]
- 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公告方法考虑电子公告的法人,也请考虑活用内阁府门户网站(面向NPO法人)。
- 使用时,需要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详情请看内阁府NPO主页。
事业报告书等及董事报酬规程等的备置期间的延长等[法第28条第1项、第30条、第54条第2项、第3项以及法第56条关系]
- 备置期间从约3年延长到约5年。
- 适用于2017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相关的事业报告书等及文件。
认定NPO法人等海外汇款等相关文件的事后申报等统一化[法第54条、第55条第2项以及法第56条关系]
将“临时认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名称变更为“特例认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法第2条第4项及第3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