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2095更新日期:2016年4月12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轻油中混合轻油以外的燃料等,制造轻油的话需要事先得到综合县税事务所的批准。其他,进行以下行为时需要事先批准,请咨询综合县税事务所。
※关于制造等的承认,要向进行制造等场所的地址都道府县申请。
要进行以下行为时,需要事先得到综合县税事务所的批准。
1.在轻油中混合煤油和重油时。
2.1除所示以外,制造轻油时。
3.将灯油和重油等作为汽车燃料转让时。
4.煤油和重油等作为汽车燃料消费的时候。
※如果事先没有得到综合县税事务所的批准就进行这些行为的话,会适用惩罚条例。
在批准轻油制造时,该燃料满足地方税法规定的轻油规格的4项,满足其他必要文件的提交等综合县税事务所提出的条件时,将进行制造批准。另外,每次制造都会进行申请。另外,地方税法规定的第4项是以下事项。
1.温度15度时,比重超过0.8017,达到0.8762。
2.分留性状90%留出温度超过267度,达到400度。
3.残留碳分在0.2%以下。
4.引火点应在温度130度以下。
获得制造等许可的该燃料自行消费或转让(不论有偿无偿),对该燃料的总数量征税(但是,轻油部分,如果是已经征税的轻油,则该部分的数量将扣除),并进行纳税请收下。
获得轻油制造许可的情况下,关于获得制造许可的该燃料,表示符合地方税法规定的轻油规格的第4项,不保证作为汽车等燃料的品质和使用的安全性。另外,除了获得制造许可的该燃料以外,以后制造的燃料符合地方税法规定的轻油规格,也不保证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