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105958更新日期:2022年9月1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防火对象物的相关人员(所有者、管理者等)根据《消防用设备等检查报告制度(消防法第17条之3)》,定期对根据法令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用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报告有义务。
消防用设备等的检查有机器检查(6个月1次)、综合检查(1年1次),根据设备的种类,规定了检查内容和检查期间。
详情请咨询附近的消防署。
1.消防设备等附带的紧急电源(仅限于自家发电设备。)或者动力消防泵的正常运作。
2.消防设备等设备的适当配置、有无损伤等其他主要可以从外观判断的事项。
3.关于消防用设备等的功能,可以通过外观或简单操作来判断的事项
为了通过使消防设备等的全部或一部分运转或使用,确认综合功能,根据消防用设备等的种类实施的检查。
有必须让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检查资格者检查的消防用设备等和防火对象物的相关人员自己可以检查的消防用设备等。
必须让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检查资格者检查的防火对象物的消防用设备等如下所示。
1.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特定防火对象物
2.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特定防火对象物,由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指定的
3.特定一楼梯等防火对象物
对于不符合上述内容的防火对象物,即使没有检查相关资格的人也可以自己检查“灭火器、紧急警报器具、诱导标识、特定小规模设施用自动火灾报知设备”。
防火对象物的相关人员必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维持台帐上,并在以下1和2所示的期间内向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报告。
但是,对于特殊消防用设备等,在设备等设置维护计划中规定的检查结果的报告期间进行报告。
1.特定防火对象物※:一年一次
2.非特定防火对象:三年一次
※特定防火对象物是指百货店、旅馆、医院、地下街、复合用途防火对象物等中“非特定多数人或灾害时需要掩护的人”出入的设施,消防法实施令另表第1的(1)项~(4)项、(5)项i、(6)项、(9)项i、(16)项i、(16)项i、(16的2)项、(16的3)项所示防火对象物。
可以利用消防用设备等检查应用程序制作向消防署等提交的“灭火器、紧急警报器具、诱导标识、特定小规模设施用自动火灾报知设备”的检查结果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