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32777更新日期:2014年6月2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非法焚烧

禁止焚烧废弃物

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以下称为“废弃物处理法”。)在第16条之2中,“除以下方法以外,任何人都不能焚烧废弃物。”除一定例外,禁止焚烧废弃物,所谓的野外焚烧(露天焚烧)是非法焚烧的。

例外:被认可的废弃物的焚烧

  • 按照工业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等的处理基准进行的废弃物的焚烧

例)符合结构基准的焚烧设备(PDF:33KB),按照焚烧标准进行焚烧

  • 根据其他法令或基于此的处理进行的废弃物的焚烧

例)因传染病死亡的家畜尸体的焚烧

  • 政令(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第14条)规定,作为公益上或社会习惯上不得已的废弃物焚烧或对周边地区生活环境影响较轻的废弃物的焚烧

内容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管理该设施所需的废弃物的焚烧 河川管理者进行的河岸敷的草烧
地震、风灾、火灾、冻灾其他灾害的预防、应急对策或恢复所需的废弃物的焚烧 灾害时的木屑等的焚烧
在风俗习惯上或宗教活动所需的废弃物的焚烧 正月焚烧“稻草绳、门松等”的仪式
为了经营农业、林业或渔业,不得已而进行的废弃物的焚烧 稻草的焚烧、砍伐的树枝的焚烧
篝火其他日常生活中通常会进行的废弃物焚烧和轻微的东西 焚烧落叶、篝火

即使是上述情况,塑料类的焚烧等生活环境保护上产生障碍的焚烧也不例外。

非法焚烧的罚则

进行非法焚烧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科(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第1项第15号)。未遂的情况下也会受到处罚(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第2项)。

非法焚烧和非法丢弃一样也有所谓的“两罚规定”(废弃物处理法第32条第1号),法人法人代表、代理人、佣人其他的员工,对该业务进行非法焚烧的情况下,对法人也要处以3亿日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事业的情况下,个人事业主的代理人、使用人其他员工对其业务进行非法焚烧时,除了该行为者以外,个人事业主也会被处以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以非法焚烧为目的收集或搬运废弃物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将其一并科(废弃物处理法第26条第6号)。对于以非法焚烧为目的的废弃物的收集、搬运,也对法人等也适用“两罚规定”,对法人等也会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废弃物处理法第32条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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