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32777更新日期:2014年6月2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以下称为“废弃物处理法”。)在第16条之2中,“除以下方法以外,任何人都不能焚烧废弃物。”除一定例外,禁止焚烧废弃物,所谓的野外焚烧(露天焚烧)是非法焚烧的。
例)符合结构基准的焚烧设备(PDF:33KB),按照焚烧标准进行焚烧
例)因传染病死亡的家畜尸体的焚烧
内容 |
例 |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管理该设施所需的废弃物的焚烧 | 河川管理者进行的河岸敷的草烧 |
地震、风灾、火灾、冻灾其他灾害的预防、应急对策或恢复所需的废弃物的焚烧 | 灾害时的木屑等的焚烧 |
在风俗习惯上或宗教活动所需的废弃物的焚烧 | 正月焚烧“稻草绳、门松等”的仪式 |
为了经营农业、林业或渔业,不得已而进行的废弃物的焚烧 | 稻草的焚烧、砍伐的树枝的焚烧 |
篝火其他日常生活中通常会进行的废弃物焚烧和轻微的东西 | 焚烧落叶、篝火 |
即使是上述情况,塑料类的焚烧等生活环境保护上产生障碍的焚烧也不例外。
进行非法焚烧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科(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第1项第15号)。未遂的情况下也会受到处罚(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第2项)。
非法焚烧和非法丢弃一样也有所谓的“两罚规定”(废弃物处理法第32条第1号),法人法人代表、代理人、佣人其他的员工,对该业务进行非法焚烧的情况下,对法人也要处以3亿日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事业的情况下,个人事业主的代理人、使用人其他员工对其业务进行非法焚烧时,除了该行为者以外,个人事业主也会被处以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以非法焚烧为目的收集或搬运废弃物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将其一并科(废弃物处理法第26条第6号)。对于以非法焚烧为目的的废弃物的收集、搬运,也对法人等也适用“两罚规定”,对法人等也会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废弃物处理法第32条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