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32794更新日期:2020年8月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土地所有者可能会被卷入以下工业废弃物的非法丢弃中。
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容易开车移动的地方,不容易被人看到的地方,没有栅栏和围栏的地方等,是容易被陌生人非法丢弃的土地。
从一开始就为了进行非法丢弃,有时会伪装成工作场所和资材放置场借土地,把废弃物一眨眼就堆成山逃走了。
另外,即使没有那么恶意,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作为工作场所和资材放置场租借的土地上一点点积蓄废弃物的时候,也有破产或逃跑的情况。
委托建造土地的时候,因为完成了的土地会产生异味,所以翻过来发现废弃物被埋了。另外,在排水不良的土地的填埋上,也有代替碎石投入混凝土等废弃物的例子,这也是非法丢弃的。
土地所有者对于这种非法丢弃的对策如下。
通过锁门围栏和门,可以阻止很多陌生人非法丢弃。
另外,仅仅在面向道路的地方设置路障、链条和传感器灯等,就会给非法丢弃者留下“难以丢弃的地方”的印象,成为抑制力。
进行土地的巡视和修整,不仅会给人一种被管理的印象,万一被非法丢弃的情况下也会早期发现。
租借土地的时候,请确认是否保管废弃物。调查租借土地的对方的业务内容、业绩等也很重要。如果对废弃物的保管等有不明白的地方,请事先和林务环境事务所商量。
另外,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不要携带废弃物”、保管废弃物时也要“不要携带○○立法米以上”、“废弃物的保管场所只限于○○平方邮件以内”等用途限制和防止不正当处理等条款的合同书很重要。通过采取这样的应对措施,即使被借款人逃跑,也会把受害控制在最小限度。
如果觉得垃圾突然增加的话,首先向出租土地的对方询问情况,要求撤去废弃物的同时,如果对方不回应的话,请用以下手段进行处理。
另外,2010年5月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以下称为“废弃物处理法”。)的一部分改正法被公布了,但是在废弃物处理法第5条第2项中,“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在其拥有或占有或管理的土地上,发现被其他人认为是不合理处理的废弃物时,必须迅速向都道府县知事或市町村长通报该情况。”
非法抛弃造成的损失有以下几点:
残留着废弃物的土地的资产价值,是从土地自身的评价额中减去废弃物的撤去费用。
在进行非法抛弃的情况下,即使判明是谁抛弃的,那个行为者也有几乎没有资金的情况。多数行为者会被逼入借款等非法抛弃。
此时,在废弃物处理法第5条第1项中,“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者(没有占有者的情况下,作为管理者。)以下相同。)必须努力保持其占有或管理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清洁。”的规定,最后土地所有者必须(从借款人那里恢复占有)撤去(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行为者没有资金能力的话,费用等的回收就很困难)。
在土地所有者为非法丢弃工业废弃物而提供土地等参与非法丢弃的情况下,由于非法丢弃等造成的废弃物在生活环境的保护上产生了障碍,或者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将其障碍的消除等措施(废弃物的撤去等)不仅是行为者,也有命令土地所有者的情况(废弃物处理法第19条的5第1项第4号)。
这叫做措施命令,如果不服从措施命令的话,会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科(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第1项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