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89158更新日期:2019年3月2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局等供应商为了收费而设置的仪表被称为“母仪表”。与此相对,在租赁大楼、商业设施、集体住宅等中,建筑物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等一次性支付的电费和水费等,为了根据入住者和租户等的使用量来结算费用而设置的仪表被称为“子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计量法上属于“交易或证明”中使用的计量器,所以根据计量法第16条的规定,必须通过检定,且有效期内的才能使用。
子表大多是由建筑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设置的,但是根据建筑物使用上的合同和规章等,也有入住者等设置的情况,请确认。
在计量法上,虽然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和子仪表的设置者进行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子表的使用者在确认仪表故障或过期等时,请联系仪表的管理者。
仪表的有效期显示在贴纸(粘贴印章)和封印等标记的检定印章和基准符合印章附近显示。
计量法第172条规定:“6月以下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同时科”。过期的仪表可能无法测量正确的使用量,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请遵守计量法。
过了有效期的仪表,要换成检定或基准符合检查的仪表。请咨询最近的施工店、仪表的修理经营者或制造商。
另外,关于更换的安排和费用负担,根据建筑物使用上的合同等进行确认。
另外,计量检定所不会委托外部的机关和业者进行仪表的现场检查和更换,所以请注意自称计量检定所的欺诈行为。
在计量法上,过了有效期的计量器不能用于“交易或证明”。关于交换之前的收费处理,在建筑物使用上的合同等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当事人之间协商等方法。
请向电力、自来水、煤气等供应商咨询。
根据仪表的使用量发生收费的情况是对象。除水表以外还有温水表、累计热量计等(均以有效期8年、口径40mm以下为对象)。
根据使用量产生费用收取的情况下是对象。
不是为了收费等,而是为了节电等内部管理而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不属于计量法上的“交易或证明”,所以不适用有效期的规定。另外,使用费是由定额、面积、使用天数等决定的,子表只不过是作为基准使用的情况也不在对象内。但是,经过了有效期的计量器精度有可能下降,为了正确计量请适当更换。
如果不知道是否符合计量法上的“交易或证明”,请咨询计量检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