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等的适当维护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是?
作为定期报告对象的特定建筑物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有义务进行定期报告。
〇根据建筑基准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和县指定的特定建筑物等,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定期让资格者进行调查、检查,并向县报告其结果。
(※)特定建筑物等有建筑物、建筑设备、防火设备、升降机、准用工作物。
〇作为对象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请理解并协助定期报告。
〇关于甲府市内建筑物的定期报告制度,请咨询甲府市政府(外部)。
通过接受资格者的调查和检查,请遵守建筑基准法等,努力防止建筑物等的火灾和事故。
〇建筑基准法等违章建筑物和维护保全不足的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的主要事例火灾、事故事例(PDF:966KB)
关于定期报告的对象
定期报告的对象由国家和县指定。
〇定期报告的对象请确认这边。
定期报告对象一览表(PDF:156KB)
关于定期报告的提交时间
定期报告的提交时间是报告年度的4月1日到9月30日。
〇定期报告年度,请确认这边。
定期报告年度一览表(PDF:132KB)
〇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报告的话,请允许我催促您。请协助期限内的报告。
关于定期报告的提交
〇建筑物、建筑设备、防火设备的报告请向县内提交。
提交处请向建筑住宅课防灾负责人提交2份(正本:1份,副本:1份)。
(※) 建筑设备的样式(各检查结果表及各测定表等)被修改了。(2017年4月1日施行)
〇可以由一般社团法人山梨县建筑设计协会代理向县的报告。(※升降机、准用工作物除外。)
关于详细,请直接向一般社团法人山梨县设计协会(外部)确认。
〇升降机、准用工作物的报告请向一般社团法人北关东地区升降机等检查协会提交。
关于详细,请直接向一般社团法人北关东地区升降机等检查协议会确认。
关于能够进行定期调查的资格者
定期报告的调查只有拥有专业技术的资格者才能进行。
- 一级建筑师 : 所有的定期报告都可以。
- 二级建筑师 : 所有的定期报告都可以。
- 特定建筑物调查员(※) : 仅限建筑物。
- 升降机等检查员(※) : 仅限升降机等。
- 建筑设备检查员(※) : 仅限建筑设备。
- 防火设备检查员(※) : 仅限防火设备。
(※)法定讲习结束者,从国土交通大臣处获得资格者证者
〇关于取得资格证等的详细内容,请确认国土交通省(外部)的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