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88946更新日期:2019年3月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根据建筑师法第23条第6条的规定,建筑师事务所的开设者有义务每一个事业年度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设计等业务相关报告书”。
开设者 | 事业年度 | 报告书的提交期限 |
个人 | 1月1日~12月31日 | 到第二年3月31日为止 |
法人 | 到结算日为止的一年 | 事业年度结束日(结算日)起3个月以内 |
※ 新注册事务所的初次报告请从注册日到事业年度结束日为止。
※ 没有业务实绩的情况下,也需要作为“业务实绩无”提交。
2018年7月2日起,根据建筑师法第26条之3第1项的规定,指定一般社团法人山梨县建筑师事务所协会作为县内事务所所在的建筑师事务所登记、阅览等事务的机关,成为建筑师事务所的登记等申请窗口。关于设计等业务的报告书的提交也请向山梨县建筑师事务所协会提交。
必要的文件和提交方法请看这边。(山梨县建筑师事务所协会HP)
・(参考)关于二级建筑师、木造建筑师、建筑师事务所的登记窗口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