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68更新日期:2018年3月1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纲要(山梨县制定)
(宗旨)
第1条本纲要是关于各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条件其他劳动关系的纠纷(以下称为“个别劳资纠纷”。)的解决,关于县进行的斡旋规定必要事项。
(斡旋)
第2条斡旋是针对个别劳资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思进行的。但是,作为被认为不适合作为斡旋对象的纠纷,不包括其他规定的纠纷。
(介绍的对象)
第3条介绍的对象为县内事务所的劳动者及使用者。
(介绍申请)
第4条希望斡旋的当事人应书面申请。
(介绍员)
第5条斡旋由每个案件指定的介绍员进行。
(介绍员的任务)
第6条斡旋员应确认当事人双方主张的要点,努力进行斡旋,根据实际情况解决纠纷。
(介绍方案)
第7条斡旋员可以随时向当事人提出介绍方案。
(干预)
第8条斡旋员在认为纠纷没有解决的希望时,可以随时停止斡旋。
(申请的撤回)
根据第9条第4条的规定申请了斡旋的人,可以随时撤回该申请。
(斡旋的结束)
第10条斡旋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保密义务)
第11条介绍员和斡旋员,不得泄露职务上得知的秘密。
(介绍员的报酬等)
第12条向中介人员支付报酬及费用赔偿。
(杂则)
第13条除该纲要中规定的事项外,关于该大纲的实施所需的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该大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
该大纲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