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64更新日期:2024年2月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为了支援通过协商解决个别劳资纠纷而进行了斡旋(2001年10月1日开始)。
原本,劳动委员会是根据工会合法、地方自治法,作为对集体劳资关系中不正当劳动行为进行审查、劳动争议的调整等的机关而设置的。因此,劳动委员会要进行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需要一些根据。
在这一点上,山梨县厅作为劳动行政的政策确立了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制度(制定《关于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纲要》),根据地方自治法第180条之2的规定,委托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因此,山梨县劳动委员会正在就个别劳资纠纷进行斡旋。
关于个别劳资纠纷,在企业内部不满、投诉的阶段防止此事于未然的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尽早与劳资协商,自主解决是理想的。
但是,在企业内解决不满、投诉的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善,即使有投诉处理机关等制度也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另外,纠纷的经过和原因各种各样,当事人双方对法律制度感到不知所措,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解雇问题等劳资利害关系的决定性对立等,自主解决困难的情况也很多。
这种情况下,请先和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商量。
在听取纠纷的内容后,进行信息提供、建议、相关机构的介绍等。
多数情况下,通过商量,问题点和解决方法会变得明确。
作为解决个别劳资纠纷的方法进行斡旋的情况下,需要申请斡旋。
但是,在纠纷中,也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等劳动基准监督署对应更能迅速解决的情况,所以纠纷的内容是否适合斡旋,在商量的时候会给予建议。
在劳动委员会上,原则上由公共劳资三方组成的斡旋员以中立、公正的立场进行斡旋,帮助解决纠纷。
另外,以申请后2个月左右的解决为目标,迅速对应。介绍手续是免费的,不公开。
另外,能够申请中介的是位于县内的事务所的劳动者及使用者。
请在介绍申请书上填写以下事项,并提交给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会向申请者详细询问情况,请尽量直接携带介绍申请书(在事前的商量阶段,向劳动委员会说明详细情况时,也可以邮寄或在线申请(山生活网))。如果记载方法有不明白的地方,关于这一点也给予建议。
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手续和劳动争议的斡旋程序基本相同。
另外,斡旋属于劳动委员会(正在处理中。)但是,自主地进行交涉,解决纠纷也没有任何关系。
介绍申请书提交后,事务局职员会进行事前调查。申请者的事前调查通常在提交申请书的时候一起进行。对对方当事人的事前调查,事务局职员前往被申请者实施。
在事前调查中,根据申请内容,听取关于纠纷的经过、劳资主张的要点、想法等,听取各自的情况。通常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斡旋申请,所以在将介绍申请书的复印件交给对方当事人的同时,也要确认斡旋的应同意意思。根据情况,也有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制度的宗旨说明的情况。另外,关于介绍日期的希望等也能确认。
根据事前调查的结果,山梨县劳动委员会的会长判断了斡旋的必要性。会长认为进行斡旋是适当的时候,会长会从斡旋员候补者中指定介绍员。
介绍员候选人是根据劳动关系调整法第10条劳动委员会预先委托的人。山梨县劳动委员会除了公劳资委员外,还委托了事务局职员,但原则上由公劳使委员各1名3名进行斡旋。
另外,如果不需要斡旋,或者判断纠纷的实际情况不适合斡旋的话,就不开始斡旋。这种情况下,会附上理由通知申请者。
如果指定了介绍员,就决定介绍的日期,将记载了介绍员、日期、地点的斡旋开始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双方。
介绍的场所原则上在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委员室(山梨县厅北别馆3楼)举行。介绍不公开,大致可以如下进行。
个别劳资纠纷中,各种性质的纠纷是有,即使是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希望以怎样的形式解决纠纷,千差万别。因此,多个机关具有符合各个机关性格的功能,同时,为了能根据当事人期待的解决方法来选择,复线存在着谋求解决的制度。
由于各个制度都有各自的特征,山梨县劳动委员会提出了应该活用哪个制度来解决纠纷这一点。另外,中小企业劳动咨询所(县民生活中心)和都道府县劳动局(综合劳动咨询处)也接受咨询。
例如,在个别劳资纠纷中,解雇的有效无效等与劳资权利义务有关的东西也很多,通过审判来解决。但是,审判需要花费费用和时间,以持续性的劳资关系为前提的案件等有不适应判定性的处理的情况,根据当事人主义对事实证明所涉及的负担很大等缺点。
因此,需要简易、迅速、廉价地解决个别劳资纠纷的制度。作为这样的制度,除了劳动委员会的介绍制度以外,还有都道府县劳动局进行的介绍制度。另外,还可以利用法院的劳动审判制度。(不过,如果当事人在某个地方达成协议的话,最终将通过审判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