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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4881更新日期:2024年3月28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要领(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

关于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要领(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制定)

 

(宗旨)

第1条本要领是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委员会”。)接受知事委托的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纲要(以下称为“纲要”。)的规定的斡旋事务,规定必要事项。

(不作为中介对象的个别劳资纠纷)

第2条纲要第2条但书的斡旋对象被认为不合适的纠纷如下所示。

  • (1)法院发生争执中的纠纷以及法院的民事调停程序正在进行中的纠纷
  • (2)法院判决确定,或者达成民事调停或和解的纠纷
  • (3)劳动关系调整法第6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纠纷
  • (4)以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为当事人的纠纷(地方公营企业法第15条第1项的企业职员、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47条的职员以及地方公务员法第57条规定的属于单纯劳务雇佣的一般职务的地方公务员,地方公营企业等的劳动关系法律第3条第4号的职员以外的关于工作条件的事项的纠纷除外。)

(申请方法)

第3条纲要第4条规定的申请,应向劳动委员会提交格式第1号的介绍申请书。

(负责职员的提名)

第4条会长在有前条的申请时,会迅速指定负责人员。

(负责职员的事前调查)

第5条根据前条的规定指定的负责职员,由当事人双方调查该纠纷的实际情况。

(斡旋不开始)

第6条会长根据前条规定的调查结果,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斡旋时,认为希望斡旋的内容无法实现时,承认纠纷的实际情况不适合斡旋时,或者根据法令在其他机关实施指导等事项有关的纠纷中,认为委托该机关处理是适当的时,不开始斡旋。

2在前款的情况下,会长将不开始斡旋的理由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提名介绍员)

第7条会长开始斡旋时,根据劳动关系调整法第10条的规定,从劳动委员会委托的斡旋员候补者中,指定负责该事件的斡旋员。

2根据前款的提名,原则上由代表公益的人、代表劳动者以及代表用人单位的人各一名。

(介绍开始等通知)

第8条会长在开始斡旋时,向相关当事人通知指定的介绍员及负责职员以及开始斡旋。

2介绍员在进行斡旋时,将斡旋的时间、地点等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介绍员说服)

第9条斡旋员在对方当事人不接受斡旋的情况下,斡旋员应说服他接受斡旋。

(不利处理的指导)

第10条中介员认为有必要时,应以进行斡旋申请为理由,指导用人单位,以免对该劳动者不利。

(斡旋终止通知)

第11条斡旋员根据纲要第8条的规定决定终止斡旋时,将斡旋的理由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调解)

第12条根据纲要第9条的规定撤回时,应提交格式第2号的取下书进行。

(不公开手续)

第13条介绍员进行的介绍手续不公开。

(向总会报告)

第14条会长向大会报告以下事项。

  • (1)斡旋不开始及其理由
  • (2)斡旋开始及提名介绍员
  • (3)斡旋的经过及结果

(向知事报告)

第15条会长将在下个月10日之前通过格式第3号向知事报告当月的斡旋情况。

(介绍员的报酬等)

第16条纲要第12条规定的对介绍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根据山梨县委员会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

(杂则)

第17条除本要领规定外,本要领实施所需的事项,根据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的斡旋例子。

附则
 此要领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此要领将于2005年2月23日起施行。

附则
 此要领将于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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