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81更新日期:2024年3月28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要领(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制定)
(宗旨)
第1条本要领是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委员会”。)接受知事委托的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纲要(以下称为“纲要”。)的规定的斡旋事务,规定必要事项。
(不作为中介对象的个别劳资纠纷)
第2条纲要第2条但书的斡旋对象被认为不合适的纠纷如下所示。
(申请方法)
第3条纲要第4条规定的申请,应向劳动委员会提交格式第1号的介绍申请书。
(负责职员的提名)
第4条会长在有前条的申请时,会迅速指定负责人员。
(负责职员的事前调查)
第5条根据前条的规定指定的负责职员,由当事人双方调查该纠纷的实际情况。
(斡旋不开始)
第6条会长根据前条规定的调查结果,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斡旋时,认为希望斡旋的内容无法实现时,承认纠纷的实际情况不适合斡旋时,或者根据法令在其他机关实施指导等事项有关的纠纷中,认为委托该机关处理是适当的时,不开始斡旋。
2在前款的情况下,会长将不开始斡旋的理由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提名介绍员)
第7条会长开始斡旋时,根据劳动关系调整法第10条的规定,从劳动委员会委托的斡旋员候补者中,指定负责该事件的斡旋员。
2根据前款的提名,原则上由代表公益的人、代表劳动者以及代表用人单位的人各一名。
(介绍开始等通知)
第8条会长在开始斡旋时,向相关当事人通知指定的介绍员及负责职员以及开始斡旋。
2介绍员在进行斡旋时,将斡旋的时间、地点等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介绍员说服)
第9条斡旋员在对方当事人不接受斡旋的情况下,斡旋员应说服他接受斡旋。
(不利处理的指导)
第10条中介员认为有必要时,应以进行斡旋申请为理由,指导用人单位,以免对该劳动者不利。
(斡旋终止通知)
第11条斡旋员根据纲要第8条的规定决定终止斡旋时,将斡旋的理由通知给相关当事人。
(调解)
第12条根据纲要第9条的规定撤回时,应提交格式第2号的取下书进行。
(不公开手续)
第13条介绍员进行的介绍手续不公开。
(向总会报告)
第14条会长向大会报告以下事项。
(向知事报告)
第15条会长将在下个月10日之前通过格式第3号向知事报告当月的斡旋情况。
(介绍员的报酬等)
第16条纲要第12条规定的对介绍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根据山梨县委员会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
(杂则)
第17条除本要领规定外,本要领实施所需的事项,根据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的斡旋例子。
附则
此要领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此要领将于2005年2月23日起施行。
附则
此要领将于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