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8387更新日期:2016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不利处分的审查请求

关于不利处分的审查请求是

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49条之2第1项的规定,由任命权人受到惩戒处分其他不利处分的职员,可以向人事委员会请求审查。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职员的身份和利益的同时,谋求人事行政的合理运营。

有审查请求的情况下,人事委员会对处分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查,进行处分的承认、修改或取消的判定。

可请求审查的职员

能够申请审查的是普通职员。

但是,即使是一般职务的职员,有条件录用期间的职员、临时任用的职员、企业职员、单纯劳务职员也不能申请审查。另外,特别职务的职员也不能申请审查。另外,除了现在在职的职员以外,因惩戒免职或分界免职而失去职员身份的人也可以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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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审查请求对象的不利处分

作为审查请求对象的不利处分,是违背惩戒其他职员意愿的不利处分,具体是惩戒处分(免职、停职、减薪、警告)和分限处分(免职、停职、降职、降职、降职)等。

可请求审查的期间

审查请求必须从知道有处分的第二天算起,在3个月以内。

即使不知道有处分,从处分的第二天算起已经过了一年的话也不能申请审查。

审查请求的方法

审查请求要提交书面材料。

请在签名盖章的审查请求书(正副各1份)上附上处分说明书的复印件,发送或带到人事委员会事务局。

审查申请书格式(PDF:61KB)

审查手续的流程

审查请求的审查手续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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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事务局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820传真号码:055(223)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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