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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8386更新日期: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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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是指职员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人事委员会针对工资、工作时间其他的工作条件采取适当措施的制度。
人事委员会在有措施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进行判定,并对当局进行劝告等必要措施。另外,也有在相关当事人之间介绍自主解决的情况。
能要求措施的是一般职务的职员(一般行政职员、教育公务员、警察职员)。不论是专职还是非专职。另外,与不服申请的制度不同,条件附加录用期间的职员和临时任用的职员也可以要求措施。但是,即使是普通职员,企业职员、单纯劳务人员也不能要求措施。另外,特别职务的职员也不能要求采取措施。
措施要求的对象事项涉及职员的工作条件,而且必须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权限(地公法46)。
1.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假日、休假等相关事项
2.关于升职、降职、转任、免职、停职、惩戒标准的事项
3.有关劳动的安全、卫生的事项
4.办公环境、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1.不符合工作条件的人
2.符合地方公共团体管理运营事项的人员
a.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组织的事项
b.有关行政规划、立案及执行的事项
c.有关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d.关于议案提案的事项
e.关于职员定额的决定及分配的事项
f.关于行使任命权的事项
3.不属于地方公共团体权限的人
措施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请将签名盖章的措施要求书(正副各一份)发送或携带到人事委员会事务局。
措施要求的审查手续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