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92724更新日期:2021年4月12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批发市场是生鲜食品等公正交易的场所,同时也承担着生鲜食品等稳定流通的重要作用。
满足批发市场法(1971年法律第35号)及批发市场法实施规则(1971年农林省令第52号)的条件,经都道府县知事认定的批发市场可以称为地方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制度的详细,这边(外部链接)
关于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等各种手续,请向销售·出口支援课提交以下格式及附件资料等。
※提交各种样式时不需要盖章。
手续内容 | 样式 | 附件 |
地方批发市场认定申请 |
认定申请书(事务实施要领附记格式第3号) |
※规定“其他的遵守事项”时需要提交 |
关于认定事项变更的认定申请 |
关于认定事项变更的认定申请书(批发市场施行规则附记样式第3号)→样式请到这边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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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项的轻微变更申报 |
关于认定事项轻微变更的申报书(批发市场施行规则附记样式第4号)→样式请到这边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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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或废止的申报 |
业务休止或废止相关的申报书(批发市场施行规则附记样式第5号)→样式请到这边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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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发市场认定申请相关申报 | 中央批发市场认定申请相关的申报书(批发市场施行规则附记样式第6号)→样式请到这边来 | |
事业报告书的提交 ※由批发商向开设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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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运营状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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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证的再交付申请 |
认定证的再交付申请书(事务实施要领附记样式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