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6064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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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公害防止条例的修改(施行日2005年10月1日)
山梨县公害防止条例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成为“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相关条例”。
山梨县公害防止条例是为了防止昭和30年代到40年代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的“产业型公害”,于1970年制定的,加上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的整备,1975年全面修改,在克服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在也以产业活动为原因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等的防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汽车尾气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生活排水引起的水质污染等,伴随着日常生活和通常的事业活动的环境负荷增大,所谓的“城市·生活型公害”明显化。
在本县,现在这样的状况虽然很少,但是关于河川等有机性的水质污浊,生活排水是环境大气中的氮氧化物,汽车排出气体成为主要的原因,今后,城市和生活型公害的明显化令人担忧。
因此,鉴于山梨县环境基本条例的制定,明确了关于环境保护及创造的“基本理念”、“县、经营者、县民的责任和义务”、“基本对策的方向”,除了以往的公害限制外,还包括城市、生活型公害等日常生活及事业活动的环境为了应对负荷等,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停车时停止原动机
能源政策课055-223-1502
抑制废弃物等的产生、循环利用及适当处理
环境整备课055-223-1515
除上述内容外
大气水质保护课055-223-1508
山梨县公害防止条例改正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