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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33007更新日期:2022年8月2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设施

要设置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设施时,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核心市为核心市的市长)进行申报。

 

在这里,根据大气污染防止法,向山梨县申报的设施(煤烟产生设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一般粉尘发生设施)一览表。

设施的种类

县内工厂、车间一览表

设施种类一览表

煤烟产生设施 煤烟产生设施(截止2023年3月31日)(PDF:224KB)

煤烟产生设施种类一览(PDF:36KB)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截止2023年3月31日)(PDF:43KB)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种类一览(PDF:30KB)

一般粉尘发生设施 一般粉尘发生设施(截止2023年3月31日)(PDF:96KB)

一般粉尘发生设施种类一览(PDF:14KB)

 

【阅览名单时的注意事项】

  • 这个名单是根据山梨县内的工厂、车间提交的申报书制作的。
  • 不包括在核心市甲府市内设置的设施。
  • “地址”是申报书上记载的各工厂、车间的代表号。
  • 虽然名册的确认力求万无一失,但是和申报书记载事项不同的情况下,优先提交申报书的内容。
  • 请小心使用这个名单。
  • 对于因使用该名单而产生的损害等,山梨县概不负责。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环境能源部大气水质保护课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510传真号码:055(223)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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