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81023更新日期:2023年8月1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随着水银相关水俣条约的生效,以水银等排放限制为目的的修正大气污染防止法于2018年4月1日实施。
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目的追加了“为了确保水银相关水俣条约的切实且顺利的实施,限制工厂及车间的事业活动中的水银等排放”。
另外,关于排放基准的性格和测定值的评价,与以往大气污染物质的限制应有状态不同。
“废弃物焚烧炉”、“有色金属制造设施(溶解炉等)”等设施作为“水银排放设施”成为管制对象,设置这些设施时,需要事先申报。
此外,在改正法实施时(2018年4月1日)已经设置了“水银排放设施”的情况下,必须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使用申请。
详细内容请参照环境省的宣传册(PDF:348KB)。
申报格式请看这边。→申报格式下载
从水银排放设施向大气中排放水银等的人员,必须遵守水银排放设施的排放标准。
必须测定水银排放设施相关的水银浓度,记录其结果,保存3年。
排放气体量在4万Nm3/时以上的设施:每工作不超过4个月的工作时间1次以上
排放气体量不足4万Nm3/时的设施: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时间1次以上
专以铜、铅、锌的硫化矿为原料的干燥炉,专门以废铅电池或废焊锡为原料的溶解炉:每年1次以上
在水银等排放量相当多的设施中,设置适合抑制排放的要排出抑制设施(用于生生铁的烧结炉(包括颗粒烧结炉)和用于炼钢的电炉)的设置者,作为抑制排放的自主措施,应单独或共同遵守必须制定基准,进行水银浓度的测定、记录、保存等,并公布其实施状况及评价。
关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修改(环境省资料)(PDF:4549KB)
关于水银大气排放限制的主要质疑应答(2023年7月更新)(PDF:106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