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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81023更新日期:2023年8月1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水银排放限制

改正大气污染防止法的施行

随着水银相关水俣条约的生效,以水银等排放限制为目的的修正大气污染防止法于2018年4月1日实施。

修改内容

目的追加

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目的追加了“为了确保水银相关水俣条约的切实且顺利的实施,限制工厂及车间的事业活动中的水银等排放”。

另外,关于排放基准的性格和测定值的评价,与以往大气污染物质的限制应有状态不同。

水银排放设施和申报义务

“废弃物焚烧炉”、“有色金属制造设施(溶解炉等)”等设施作为“水银排放设施”成为管制对象,设置这些设施时,需要事先申报。

此外,在改正法实施时(2018年4月1日)已经设置了“水银排放设施”的情况下,必须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使用申请。

详细内容请参照环境省的宣传册(PDF:348KB)

申报格式请看这边。→申报格式下载

排放标准

从水银排放设施向大气中排放水银等的人员,必须遵守水银排放设施的排放标准。

自主测定的义务

 必须测定水银排放设施相关的水银浓度,记录其结果,保存3年。

自主测定频率

排放气体量在4万Nm3/时以上的设施:每工作不超过4个月的工作时间1次以上

排放气体量不足4万Nm3/时的设施: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时间1次以上

专以铜、铅、锌的硫化矿为原料的干燥炉,专门以废铅电池或废焊锡为原料的溶解炉:每年1次以上

要排出抑制设施

在水银等排放量相当多的设施中,设置适合抑制排放的要排出抑制设施(用于生生铁的烧结炉(包括颗粒烧结炉)和用于炼钢的电炉)的设置者,作为抑制排放的自主措施,应单独或共同遵守必须制定基准,进行水银浓度的测定、记录、保存等,并公布其实施状况及评价。

参考资料

环境省宣传册(PDF:348KB)

山梨县宣传册(PDF:12KB)

关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修改(环境省资料)(PDF:4549KB)

关于水银大气排放限制的主要质疑应答(2023年7月更新)(PDF:1060KB) 

 【环境省主页】水银大气排出对策大气环境与汽车对策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环境能源部大气水质保护课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510传真号码:055(223)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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