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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6030更新日期:2014年5月2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限制

管制对象设施

在工厂、车间设置的设施中,由于VOC的排放量多,特别需要进行限制的设施被规定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

设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等时,必须向知事申报法令规定的事项。

申报格式请看这边。→申报格式下载

排放限制

根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的种类,规定了从排放口排出的基准。

关于从排出口排出的VOC浓度,有义务每年测量一次以上,并记录其结果。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和排放标准一览表(PDF:11KB)

关联链接

环境省水·大气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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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环境能源部大气水质保护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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