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3657更新日期:2022年7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22年5月17日“修改规定排水基准的省令的一部分的省令的一部分改正的省令”(以下简称“改正省令”。)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另外,在山梨县关于生活环境保护的条例中,硼及其化合物(以下称为“硼”。)、氟及其化合物(以下称为“氟”。)以及氨、铵化合物、亚硝酸化合物及硝酸化合物(以下称为“硝酸性氮等”。)的排水基准,根据改正省令的实施,修改了暂定排水基准。
关于氟、氟、硝酸性氮等,2001年6月被追加到水质污染防止法的有害物质中,排水基准(以下称为“一般排水基准”。)已设置。
此时,对于难以立即达到一般排水基准的一部分工厂、车间(40行业),暂定排水基准(以下称为“暂定排水基准”)已设置。
之后,每3年进行一次暂定排水基准的重新评估,在本次的省令的修改中,针对2022年6月30日迎来暂定排水基准适用期间的11个行业中的10个行业,在强化一部分基准值的同时延长了适用期间(其他1行业转移到一般排水基准)。
详情请参照以下环境省的主页。
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条例中,针对设置条例规定的特定设施的工厂或车间及指定工厂,规定了与水质污染防止法相同的暂定排水基准。
根据本次修正省令的实施,进行了条例规定的暂定排水基准的修改。
2022年7月1日
・山梨县公害防止条例施行规则一部改正规则的一部分改正规则(PDF:587KB)
修改规定排水基准的省令的一部分的省令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暂定排水基准的修改 |
修改规定排水基准的省令的一部分的省令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暂定排水基准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