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组织介绍 > 环境能源部 > 大气水质保护科 > 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相关条例实施规则的一部分修改(2016年3月31日公布·2016年5月1日实施)

页面ID:71991更新日期:2016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条例施行规则的一部分修改

2016年3月31日修改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相关条例实施规则的一部分,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修改内容

 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指定工厂及设置特定设施的工厂等向公共用水区域排出的水中所含的三氯乙烯的规定基准从0.3mg/L变更为0.1mg/L。  

 延期适用

2016年5月1日之后成为新指定工厂等的工厂或车间,立即适用变更后的限制基准(三氯乙烯0.1mg/L),但2016年5月1日已经指定工厂等的工厂或车间,从2016年5月1日开始的6个月内是以前的规定基准(三氯乙烯0.3mg/L)。

 参考资料

山梨县公报(山梨县规则第25号)(PDF:486KB)

新旧对照表(PDF:34KB)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环境能源部大气水质保护课担当:水质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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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223)1511传真号码:055(223)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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