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95713更新日期:2020年7月3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随着道路运输车辆法的一部分修改,水质污染防止法实施令另表第1的一部分(第70号之2)被修改了。
・2019年,道路运输车辆法被修改,在以往的“汽车分解整备事业”中追加了不进行自动运行装置和装置拆卸的整备改造,变更为“汽车特定整备事业”(2020年4月1日实施)。
・受此修改,水质污染防止法实施令被修改,2020年4月1日起水质污染防止法实施令另表第1第70号之2规定的“汽车分解整备事业”变更为“汽车特定整备事业”。
改正前:用于汽车分解整备事业(指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的设施)的洗车设施(室内车间总面积800 m2以上)
修改后:用于汽车特定整备事业(指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的设施)的洗车设施(室内车间总面积800 m2以上)
・根据该修改,经营自动运行装置及各种装置的拆卸不伴随的整备、改造事业(电子控制装置整备),对于拥有清洗设施的车间(室内车间的总面积在800 m2以上),也属于基于水质污染防止法的特定事业场所,需要进行申报。
・关于申报,请确认以下链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