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114765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24年3月29日山梨县生活环境保护条例(1975年山梨县条例第12号)。以下称为“条例”。)及条例施行规则(1976年山梨县规则第9号)如下修改。
(1)大肠菌群数的上载排水标准的修改
水质污染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8号)。以下称为“法”。)在第3条第1项规定的排水基准中,关于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而规定的“大肠菌群数”,在2024年1月,水质污染防止法实施令(1971年政令第188号)等被修改,重新修改为能更准确地捕捉到污染的“大肠菌数”。(2025年4月1日施行)
在条例中,关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业场所排出的水,除了畜牧农业等一部分事业场所外,条例中规定了比法律排水基准更严格的基准(上载排水基准)。
关于条例规定的大肠菌群数的上载排水基准,将进行如下修改,从202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现行 | 改正(2025年4月1日~) | |
指标 | 大肠菌群数 | 大肠菌数 |
上载排水标准值 | 1000个/cm3 | 300CFU/mL |
设置条例规定的指定工厂及条例规定的特定设施的车间,也适用“大肠菌数300CFU/mL”。(部分条例特定设施设置车间为800CFU/mL)
(2)重新评估六价铬化合物的地下渗透标准
2024年2月,随着《环境大臣规定的排水基准相关的检定方法》(1974年9月环境厅告示第64号)的修改,六价铬化合物的“检测出该有害物质”的必要条件值(法律特定事业场所的地下渗透限制的值)从0.04mg/L改为0.01mg/L。(2024年4月1日施行)
在本县,使用、处理、保管有害物质的人员(法律的地下渗透限制对象除外)对六价铬化合物,根据上述检定方法鉴定时的“检测值”作为基准值来规定。
关于条例规定的六价铬化合物禁止地下渗透的必要条件(基准值),进行了如下修改,从2024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改正前:0.04mg/L → 修改后:0.01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