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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8387更新日期:2016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49条之2第1项的规定,由任命权人受到惩戒处分其他不利处分的职员,可以向人事委员会请求审查。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职员的身份和利益的同时,谋求人事行政的合理运营。
有审查请求的情况下,人事委员会对处分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查,进行处分的承认、修改或取消的判定。
能够申请审查的是普通职员。
但是,即使是一般职务的职员,有条件录用期间的职员、临时任用的职员、企业职员、单纯劳务职员也不能申请审查。另外,特别职务的职员也不能申请审查。另外,除了现在在职的职员以外,因惩戒免职或分界免职而失去职员身份的人也可以申请审查。
作为审查请求对象的不利处分,是违背惩戒其他职员意愿的不利处分,具体是惩戒处分(免职、停职、减薪、警告)和分限处分(免职、停职、降职、降职、降职)等。
审查请求必须从知道有处分的第二天算起,在3个月以内。
即使不知道有处分,从处分的第二天算起已经过了一年的话也不能申请审查。
审查请求要提交书面材料。
请在签名盖章的审查请求书(正副各1份)上附上处分说明书的复印件,发送或带到人事委员会事务局。
审查请求的审查手续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