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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58388更新日期:2024年3月14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职员团体的登记制度是职员团体具备一定的必要条件,作为登记机关的人事委员会确认并公证该团体是民主组织的,对于接受登记的职员团体的交涉申请,当局应积极地站在不应积极地的地位(地方公务员法第55条第1项),该职员团体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以及该职员团体可以获得法人资格,可以附加专职职员等。
职员团体是职员以维持和改善其工作条件为目的而组织的团体或其联合体(地方公务员法第52条第1项),警察职员和消防职员以外的职员可以组织。但是,管理职员等(处于监督地位的职员等)不能和一般的职员组织同一职员团体(地方公务员法第52条第3项)。
[提交文件]职员团体登记申请书
附件
1.规章、2.董事名册、3.事务所一览表、4.联合职员组成团体一览表、
5.规章的制作(变更)证明、6.董事选出证明、
7.重要行为决定证明,8.组织证书
[提交份数]正副两份
[提交文件]规约(注册申请书记载事项)变更申报书
[附件]根据变更事项的内容,(1)1.至8.的文件
[提交份数]正副两份
[提交期限]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提交文件]解散申报书
[附件]决定重要事项的证明书
[提交份数]正副两份
[提交期限]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提交文件]成为法人的申请书
[提交份数]1份
人事委员会登记的职员团体如下。
注册团体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