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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879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刊登了《2023年职员工资等相关报告及劝告》(2023年10月17日)。
公务员和在民间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不同,争论权和团体谈判权等宪法保障的劳动基本权的一部分受到制约。因此,公务员和在民间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不同,不能通过劳资谈判来决定工资。作为承担部分制约劳动基本权补偿功能的机关,根据地方公务员法设置了人事委员会。
人事委员会为了使职员的工资等适应社会一般情况,每年都会对县内民间事业所的员工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在与县职员的工资水平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以两者平衡为基础(民间基准),进行关于工资等的报告和劝告。
职员的工资是根据地方公务员法及地方自治法规定的以下基本原则来决定的。人事委员会劝告职员修改工资的时候,也会按照这些基本原则进行。
职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其他的工作条件由作为县民代表的议会制定的条例决定。
地方公务员法第24条第5项
“职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其他的工作条件由条例规定。”
地方公务员法第25条第1项
“职员的工资必须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24条第5项规定的工资相关条例支付,此外,不以此为基础,任何金钱或有价物都不得支付给职员。”
地方自治法第204条第3项
“工资、津贴及旅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法必须在条例中规定。”
地方自治法第204条之2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任何工资其他的支付都不基于法律或基于此的条例,就不能向(中略)职员支付。”
职员的工资是根据职务和责任来决定的。
地方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
“职员的工资必须符合其职务和责任。”
职员的工资是考虑到民间企业的工资和其他公务员的平衡而决定的。
地方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
“职员的工资必须考虑生活费以及国家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以及民间事业的从业者的工资其他的情况来决定。”
地方公共团体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职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其他的工作条件适应社会一般情况。
地方公务员法第14条第1项
“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在随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工资、工作时间其他的工作条件适应社会一般情况。”
调查县内民间企业员工向4月支付的工资。
调查县职员向4月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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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工资与县职员工资的比较(公民差别)
比较职业种类、职务阶段、学历、年龄对应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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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资表、津贴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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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委员会劝告
对议会及知事实施有关职员工资等的报告及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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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定报告及劝告的处理
知事接受人事委员会的报告及劝告,决定其处理,制定必要的条例改正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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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上审议及表决
在议会上,审议并表决知事制定的条例改正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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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等的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