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生活 > 宠物和动物爱护 > 动物爱护 > 关于动物爱护关系的登记、许可、申报等(卫生药务科) > 关于第二种动物处理业的申报
页面ID:57428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设置饲养设施进行一定数量以上的动物处理业(转让、保管、出借、训练、展示)时,必须根据有关动物的爱护及管理的法律第24条之2的规定,进行第二种动物处理业的申报。
另外,未经备案而进行第二种动物处理业的人,或进行虚假申报的人,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请带上提交文件到管辖饲养设施地址的保健所(甲斐市、中央市、昭和町是动物爱护指导中心)进行申报。
另外,申请者在进行申报之前,请向最近的保健所咨询。
申报书需要正本和副本两份。
必要文件等 |
备注 |
第二种动物处理业申报书(格式第十一类4) |
必须 种类(转让、保管、出借、训练、展示),每个饲养设施 |
第二种动物处理业的实施方法(样式第十一的4附记) | 转让业或贷款业的情况 |
饲养设施的平面图(表示设备等的配置) | |
饲养设施附近的示意图 |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法人的情况 |
其他必要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