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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21715更新日期:2026年5月2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进行第一种动物处理业(销售、保管、出借、训练、展示、竞相介绍、受让饲养)时,必须根据有关动物的爱护及管理的法律第10条的规定,接受第一种动物处理业的登记。
另外,申请注册时,需要各事业所选任动物处理负责人。
另外,不登记而经营第一种动物处理业的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接受登记的人,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请向管辖事业所地址的保健所(甲斐市、中央市、昭和町是动物爱护指导中心)提交文件及手续费,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另外,申请者在办理登记申请手续之前,请与最近的保健所商量,并确认以下事项。
每个事业单位,每个行业都进行申请。
申请书需要正本和副本两份。
另外,在同一事务所进行多个类别的业务时,同时进行注册申请时,共同的附件可以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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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文件等 |
备注 |
| 第一种动物处理业登记申请书(样式第一) |
必须 行业(销售、保管、出借、训练、展示、竞争介绍、受让饲养)、各事业所 |
| 第一种动物处理业的实施方法(样式第1附记) | 销售业或贷款业的情况 |
| 饲养设施的平面图(表示设备等的配置) | 要设置或设置饲养设施时 |
| 饲养设施附近的示意图 | |
| 申请者(申请者为法人时,其法人及法人的董事)、动物处理责任人不属于法第12条第1项第1号至第6号的文件(参考样式第1) | 必须 |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法人的情况 |
| 董事的姓名及地址 | 法人的情况 |
| 其他必要的文件 |
1个设施(1行业)15000日元(R9年4月1日以后17000日元)(现金或无现金结算)
手续的详细,请向管辖住所地的保健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