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1106更新日期:2022年9月2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今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的人,今后希望取得驾照的人,请尽量向10月管辖的保健所申请。
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请提交变更申请,之后再申请。
现在持有的驾照请在1月15日(休息日的话是第二天开门日)之前和返还申请一起提交。
辞职的人请不要提交返还申请,而是提交业务废止申请。
在业务上处理毒品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申请许可证。
申请处:管辖业务所的保健所(※申请前请向保健所咨询)
手续费:施用、管理、零售业、研究人员3900日元/批发商:14600日元
(上述各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限:26日)
(附件)变更后负责管理人员的业务分担的组织图、登记副本
麻药零售业者、麻药管理者(在没有麻药管理者的麻药诊疗设施中是麻药施用者)以及麻药研究者,请在11月30日之前,向管辖的保健所申报去年10月1日和今年9月30日以及其间受让的毒品、支付的毒品的品名和数量。
(根据法令: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47条、同法第48条)
关于毒品的管理,请参考《毒品管理手册》,进行适当的管理。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卫生药务科或各保健所咨询。
2016年4月1日起,毒品零售业者之间转让许可手续窗口由国家改为都道府县。
办理这个手续的详细请看这边→毒品零售业者间转让许可
(标准处理期间:26日)
关于向都道府县移交权限的相关通知
2016年2月8日药生发0208第2号(PDF:107KB)
2016年2月8日药生监麻发0208第1号(PDF:118KB)
根据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50条之24第2项的报告格式如下。
请向管辖的保健所提交2份。
请在每年的2月最后一天之前报告。
从麻药批发业者那里接受毒品的话,需要交换麻药受让证和毒品转让证。
如果不事先将毒品受让证发给毒品批发商,或者不同时交换就不能领取毒品。
毒品受让证请由受让人负责制作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