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8299更新日期:2023年3月30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食品卫生管理者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8条的规定,在制造或加工过程中特别需要考虑卫生方面的食品或添加物,进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令第13条规定的制造或加工的营业者,为了使其制造或加工卫生地管理其制造或加工因此,每个设施都必须设置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营业者在设置或变更食品卫生管理者时,必须迅速将食品卫生管理者设置(变更)申请送到管辖的保健所。
<2021年5月31日前获得营业许可的设施>
<2021年6月1日以后获得营业许可的设施>
※如果在手续等方面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管辖的保健所咨询。
※关于向甲府市移交权限
2019年4月1日甲府市转移到核心市,甲府市内的营业设施相关事务由甲府市管辖。
<接待窗口>甲府市健康支援中心生活卫生药务课电话055-237-2550
制造或加工以下食品或添加剂时,需要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13条)
全奶粉(只限于容量在1400克以下的罐子里)、加糖粉、调整奶粉、食肉制品、鱼肉火腿、鱼肉香肠、放射线照射食品、食用油脂(仅限于经过脱色或除臭过程制造的)、人造黄油、短宁、添加物(食品卫生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规定的规格)
关于资格的取得方法和资格要件,请看厚生劳动省的主页。
根据2015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到目前为止国家进行的食品卫生管理者养成设施及讲习会的登记等都是都道府县进行的事务。培训设施的登记申请是在打算登记的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进行的,所以请在充分的准备期间和卫生药务课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