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52217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争议行为是指处于集体劳资关系的当事人以贯彻劳动关系的主张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以及与之对抗的行为,阻碍业务正常运营的行为。
争议行为的大部分是拒绝提供或其领取劳动力的行为。具体来说,除了工会的同盟罢工(罢工)和懈怠业之外,还有使用者对抗这些的工作所关闭(锁闭)等。
发生争议行为时,当事人(工会或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向劳动委员会或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劳动关系调整法第9条)。
实际上,山梨县内发生争议行为时,请口头或电话等适当的方法实施具体的申报,到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事务局或山梨县多样性社会·人才活跃推进局劳政人才培养课。
在该事业所进行争议行为对县民的日常生活产生显著影响的公益事业中,在争议行为之前,有义务预告争议行为(劳动关系调整法第37条)。
公益事业是指运输(铁路、定期线路巴士、线路卡车运输)、邮政、电信、自来水、电力、煤气的供给、医疗、公共卫生等事业。
因此,在经营这些公益事业的事业所进行争议行为时,当事人(工会或者用人单位)在进行争议行为之日的至少10天前,对县劳动委员会和县知事(争议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都道府县或者全国性重要的问题有关时,必须向中央劳动委员会和厚生劳动大臣通知该情况。
并且,收到争议行为预告的山梨县知事(或厚生劳动大臣)将如下公布。
另外,这10天前不包括通知之日和开始争议行为的日期,在此期间需要10天的期间。另外,通知之日是劳动委员会和知事(厚生劳动大臣)受理争议行为的预告通知(文件)的日子。(如果怠慢这个预告通知进行争议行为的话,有可能会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请在争议行为的预告通知中填写以下内容。
(1)通知者的名称、事务所地址及法人代表职姓名
(2)争议行为的目的
(3)进行争议行为的日期和时间
(4)进行争议行为的场所
(5)争议行为概要
(6)到争议行为为止的经过
(7)附件(要求书等)
劳动委员会在发生争议行为或预告时,根据需要,通过电话听取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这是为了准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劳动争议的调整,事先掌握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