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25504更新日期:2018年3月1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在这里,关于劳动委员会办理的不正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制度,以Q&A方式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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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工会的自主性,妨碍工会活动,被工会合法禁止作为不正当劳动行为被禁止。
用人单位(经营者、公司)讨厌工会活动,给工会成员(员工)带来不利利益(解雇或调动岗位等)的行为是不正当劳动行为,但与工会活动无关,以其他理由给工会成员(员工)不利利益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劳动行为。(在实际的纠纷中,经常会被争论是讨厌工会活动而做的行为还是其他理由。)
另外,虽然与工会活动无关,但解雇本身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被解雇,但这是劳动争议的调整制度(工会和争议团与用人单位交涉的情况)和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制度(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交涉的情况)请使用。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劳动者聚集在一起,基本上工会可以自由结成。不需要申报。日本国宪法规定:1.劳动者团结的权利(团结权);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的权利(团体谈判权);3.保障劳动者团体行动的权利(团体行动权)。
另外,也有不管自己工作的公司和雇佣形式无关,个人可以加入的工会(一般称为联合工会。)。
以工会的会员为理由,受到使用者(经营者、公司)不利利益(解雇或调动岗位等)的个人也可以申请。
劳动者是工会的会员、加入工会、组成工会、加入工会、以工会做出正当行为为理由解雇劳动者、处理劳动者的不利待遇。
不加入工会,退出工会作为雇佣条件。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劳动者法人代表进行团体谈判,采取不诚实的交涉态度。
组成工会,支配工会的运营,介入其中。
关于工会运营所需经费的支付,应给予会计上的援助。(但是,提供最小限度大小的事务所等除外。)
⑹报复性不利处理(第7条第4号)
向劳动委员会提出不正当劳动行为的申请,提出再审查,在不正当劳动行为的审查和劳动争议的调整中,提出证据或发言为理由,解雇劳动者,进行不利处理。
劳动委员会有救济申请的话会进行审查,在承认存在不正当劳动行为的事实时,命令用人单位(经营者、公司)恢复到不正当劳动行为前的状态。具体来说,在回到解雇和调动配置前的状态(回归现任职位)的同时,命令其支付在这期间得到的工资(回扣),交付不介入工会运营的内容的文件,命令其接受团体谈判。
劳动委员会的委员是
的共计15人组成,在不正当劳动行为的审查中,通常由公益委员任命2名为审查委员,劳动者委员和用人委员各选任1名作为参与委员。(委员名单)
审查是在审查委员的指挥下进行的,最终在听取参与委员的意见后,由公益委员5名的合议决定命令。
审查有调查和审问。在调查中,听取申请人(工会等)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经营者、公司)的主张,要求提交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整理争论点。争论点明确后,就转移到审问。在审问中,在当事人双方的见证下,调查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件和证人。如果得到了足以认定事实的资料,就结束审问。
命令确定的情况下,不服从的话会被处以罚则。
另外,命令(包括驳回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中央劳动委员会提出取消或变更申请再审查。
另外,关于山梨县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命令,也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取消的诉讼。
免费。
即使不选任律师,也可以利用制度。(也可以选任律师。)
调查是不公开的,但是审问是公开的,请谅解。
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将从救济申请到命令的审查期间的目标定为1年以内。
关于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及相关审判例,请参照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数据基础。
山梨县劳动委员会委员室(山梨县厅北别馆3楼)举行。
详细内容请向劳动委员会事务局咨询。
电话:055-223-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