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79更新日期:2018年3月1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争议行为是指处于集体劳资关系的当事人以贯彻劳动关系的主张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以及与之对抗的行为,阻碍业务正常运营的行为(劳动关系调整法第7条)。
争议行为的大部分以拒绝劳动力提供或拒绝领取劳动力为中心。具体来说,工会的争议行为有同盟怠慢(罢工)、怠工等,作为使用者对抗的争议行为有工作所关闭(锁闭)。
关于争议行为
争议行为会阻碍业务正常运营,所以公司可能会因工会的争议行为而受到损害。但是,用人单位只要争议行为是正当的,就不能向工会及其会员请求损害赔偿(工会合法第8条)。
争议行为过分的话,也会出现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况,但是包括争议行为在内的工会的行为,只要是正当的,刑法上也会被免责(工会合法第1条第2项)。另外,以工会做出正当行为为理由,用人单位对工会成员进行不利处理,作为不正当劳动行为是被禁止的(工会合法第7条第1号)。(参照“不正当劳动行为”)
包括争议行为在内,工会的行为是否是“正当的东西”经常成为问题。这是根据具体的事实根据案件来判断的,从该行为的目的方面和手段、方法方面双方进行讨论,将劳动者的权利和其他基本人权进行比较,是否非法侵害对方的权利等观点来判断。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行使暴力都不属于正当行为(工会第1条第2项但书)。
发生争议行为时,作为当事人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向劳动委员会或者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劳动关系调整法第9条)。山梨县内发生争议行为时,请向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事务局或劳政雇佣课以口头或电话等适当的方法进行申报。
在公益事业中,要进行争议行为时,作为当事人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必须在进行争议行为的10天前,向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或者中央劳动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厚生劳动大臣)书面通知该情况(劳动关系调整法第37条)。这是因为公益事业中的争议行为对日常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所以通过事先公布争议行为,将其影响降到最低。
有义务通知争议行为的公益事业是运输事业、电信事业、自来水、电力、燃气供应事业、医疗、公共卫生事业(劳动关系调整第8条)。
争议行为涉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情况下,必须向中央劳动委员会及厚生劳动大臣发出预告通知。
山梨县内的工会或用人单位,请向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事务局及劳政雇佣课提交预告通知。关于中央劳动委员会、厚生劳动大臣的预告通知,也可以分别通过山梨县劳动委员会事务局、劳政雇佣科提交。
10天前不包括通知的日期和争议行为开始日,中间需要10天。通知之日是劳动委员会和都道府县知事受理预告通知的日子。
怠慢这个预告通知进行争议行为的话,有可能会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争议行为的预告通知中必须记载以下内容。
劳动委员会在发生争议行为的情况下,预告了争议行为的情况下,作为劳动争议,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进行实际情况调查。这是为了应对当事人的申请等进行调整,事先掌握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
劳动争议是指处于集体劳资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一致,发生争议行为的状态或有可能发生的状态。(参照《劳动争议的调整(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