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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25515更新日期:2024年3月7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向有劳动纠纷的公司(经营者)

1.关于团体谈判

1.关于应允的义务

 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雇佣的劳动者代表提出团体谈判的申请时,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如果不接受的话,就会成为工会合法第7条第2号的不正当劳动行为(拒绝团体谈判)。

 在申请团体谈判的时候,即使没有成立工会,如果是劳动者法人代表提出的申请,也有接受申请的义务。

2.关于职场外工会(联合工会)

 日本国宪法保障了劳动者团结的权利(团结权)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的权利(团体谈判权)、劳动者团体行动的权利(团体表现工人与公司之间力量差距的插画行动权)。

 劳动者一个人是经济弱势群体,所以很难和公司平等地就劳动条件等进行交涉。因此,宪法承认了劳动者之间团结的权利,承认团体与用人单位交涉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的劳动者不仅限于公司内的劳动者。日本的工会,企业内工会一直都很普遍,但是有超越公司的界限,有地区、按行业组织的联合工会,公司内没有工会的劳动者,公司内没有加入工会的对象的非正规劳动者等加入了。

 关于来自这样的联合工会的团体谈判申请,如果团体谈判的内容是关于使用者(公司、经营者)雇佣的劳动者(员工)的内容,则使用者(公司、经营者)也必须接受。

3.关于工会成员的确认

 对于工会提出的团体谈判的申请,可以要求工会提交工会成员名册,但是不能以没有提交会员名册为由拒绝团体谈判。

 如果以某种形式确认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雇佣的劳动者(员工)加入了那个工会,就有义务接受团体谈判。

4.关于团体谈判中不诚实的对应

 即使使用者(公司、经营者)接受团体谈判,有权交涉内容相关权限团体谈判插画的人(或接受委托的人)也不出席,或者不说明谈判内容相关的事实(例如,减薪等)的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作为不诚实的对应不正当劳动行为有可能成为。

 但是,如果不让步工会方面的要求的话,就不能成为不诚实的对应。使用者(公司、经营者)的行为有正当理由时,必须诚实地说明理由。

2.关于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制度

 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和各个劳动者(员工)之间,发生工资、退职金、解雇、调职等劳动条件相关的纠纷,只有当事人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劳动委员会会介入其中,帮助解决纠纷。

 斡旋由中立立场的斡旋员、劳动者立场的斡旋员、使用者立场的斡旋员共计3名介绍员进行。

 作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法,请利用劳动委员会的斡旋制度。

 关于详细,请参照个别劳资纠纷的介绍制度的页面

3.关于劳动争议的调整制度

 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和工会之间,关于劳动条件和劳资关系的协商无法进行,自主解决无论如何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劳动委员会会介入其中,帮助解决纠纷。工人争议行为的插图

 斡旋和个别劳资纠纷的斡旋制度一样,由中立立场的斡旋员、劳动者立场的斡旋员、使用者立场的斡旋员共计3名斡旋员进行。

 作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法,请利用劳动委员会的斡旋制度。

 关于详细,请参照有关劳动争议调整制度的页面

4.有关劳动法的Q&A

 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要求遵守劳动相关法进行适当的劳务管理。

 请参考劳动相关法的Q&A(厚生劳动省的主页)。

  1. 劳动基准法
  2. 兼职劳动法
  3. 劳动合同法
  4.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
  5. 高年龄者雇佣安定法(高年龄者雇佣确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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