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109587更新日期:2023年6月23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山梨县太阳光发电设施的适当设置及维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太阳光条例”)在规定的设置限制区域内新设置野立太阳光发电设施或变更(增设等)设置限制区域内的太阳光发电设施时,需要根据太阳光条例第8条等得到知事的许可。
并且,在申请设置许可和变更许可申请之前,请根据太阳光条例第9条对环境及景观的影响进行评价。
要设置、变更的太阳能发电设施,即使不在基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山梨县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内,也必须根据太阳光条例第9条办理对环境及景观产生影响的手续。
关于基于环境及景观影响的手续,将根据《基于太阳光条例对环境及景观的影响评价等手册》实施,请务必确认。
基于太阳光条例对环境及景观影响的评价等手册(PDF:7,313KB)
方法书及评价书的构成例请确认《基于太阳光条例对环境及景观的影响评价等手册》13页以后,同时也请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法或山梨县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对象项目中经营者制作的方法书等。
关于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的调查、预测及评价方法,请按照“山梨县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方针”实施。具体来说,请参照该指南的“第2章各论”的各项目(第1大气污染~第18废弃物·发生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