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69更新日期:2018年3月19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劳动委员会救济的特征

1制度特征(手续的迅速性、简易性等)

 除了法院以外,设立劳动委员会这个特别的行政机关,谋求对不正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是通过简单、迅速的手续来恢复团结权的侵害,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形成以保障团结权为前提的正常劳资关系。也就是说,在法院的救济中,从手续的形式性、严密性、复杂性、非迅速性来看,无法期待对团结权侵害的实质性侵害消除是无法期待的。


 因此,对于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制度上要求伴随着手续的迅速性、简易性、实质性效果的救济。而且,这些都是劳动委员会救济的一大特征。其他制度特征是,向劳动委员会提出不正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申请,不需要费用,比审判便宜。


 另外,全国性的不正当劳动行为事件的审查期间的长期化成为课题,中央劳动委员会和各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等正在致力于审查手续的迅速化。

2判断的特征

 集团性的劳资关系,工会内部的状况、使用者方面的劳务管理、劳资的力量关系等都在不断变化。


 劳动委员会的救济是以把握这种流动性的集体劳资关系的状况,综合判断过去的不正当劳动行为事件的内容、现在劳资的实际情况、将来应该有的公正劳资关系的确立等,得出一定的结论。


 与此相对,法院的救济是以各个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在过去的事实上适用法规来判断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解决围绕流动性劳资之间的不正当劳动行为的纠纷,有不恰当的情况。实际上,包括与不正当劳动行为有关的内容在内,在所谓的劳动审判中,比起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本案诉讼,使用了很多以确定暂定法律状态为目的的临时处分制度,在其运用中,根据劳资的实际情况等有时会进行使用者的任意履行和和解等。这样处理围绕流动性劳资关系的纠纷。


 另一方面,在劳动委员会的救济中,权利义务的体系也不能完全无视,所以在基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做出了劳资关系的判断。另外,在劳动委员会中,基于劳资的实际情况、面向未来的公正劳资关系的确立等,通过和解解决了很多事件。

3救济命令的特征

 劳动委员会不是判断解雇的有效无效、有无工资请求权等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判断使用者所进行的具体事实是否是不正当劳动行为。而且,在符合不正当劳动行为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排除这些行为,作为事实上的措施发出救济命令。也就是说,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是基于工会法这一公法的行政处分,与个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支付的审判决不同。


 具体来说,如果是伴随解雇而产生的不正当劳动行为事件,有可能会命令原职复归(事实上的解雇撤回)以及从解雇到原职为止的相当额的支付,但是由于发出了这个救济命令,那个解雇在民事上也不能说是无效的(不正当劳动行为的解雇在民事上是否无效由审判来判断)。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是,使用者根据这个让被解雇者恢复原职,支付相当于工资金额的行为,从而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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