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4880更新日期: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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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指一般争论的当事人互相让步,圆满解决案件。不正当劳动行为事件也通过和解结束。实际上,考虑到继续的劳资关系,劳动委员会和劳资双方都有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和解来圆满解决案件的想法,所以积极地活用和解,很多事件通过和解来解决。
和解的方法有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解决的方法(自主和解)和劳动委员会在协商中解决的方法(参与和解)。
参与和解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希望通过劳动委员会参与和解解决的申请(口头或文件)时,审查委员进行和解劝告,确认当事人双方有和解解决的意思时进行的。这个推进方法是由当事人双方提出和解条件,通过参与委员探询当事人双方的意向,根据情况,劳动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和解方案,谋求相互让步的方法进行的。其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就和解条件达成一致时,制作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此时,审查委员及参与委员有时也会作为监票人签名或签名盖章。
另外,即使劳动委员会发出命令,在该命令确定之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委员会为了使该和解内容维持或确立当事人之间劳资关系的正常秩序而适当承认的时候(称为“和解的认定”。)审查手续也随之结束。这种情况下,已经发出的命令将失去效力。
和解成立的情况下,通常由申请人撤回申请,不正当劳动行为事件结束。申请的撤回,口头上也可以,但实际上,申请人提交了“不正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书”。
另外,由于采取了不正当劳动行为的审查是根据申请开始的申请主义,所以申请的撤回可以以申请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可以撤回申请的时期是到命令书的复印件被交付为止。因此,命令书的复印件被交付后,即使在命令确定之前,即使在再审查或行政诉讼的取消或变更前,也不能撤回初审的申请。
但是,在命令书的复印件被交付后,在该命令确定之前,可以通过上述的“和解的认定”手续结束审查的手续。